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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办理涉产权刑事申诉典型案例

2018-01-31 18:18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典型案例一
  赛格集团有限公司申诉案
  一、基本案情
  1997年至2007年期间,李建民、李子民、李健文(三人系原案被不起诉人)经共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掌控海南赛格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权的职务之便,未按规定报海南省处置地方金融风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未经资产评估,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同意,有组织地采取暗箱操作、虚假诉讼、恶意对账、捏造付款假象、股权抵债权等非法手段,侵吞原由海南赛格子公司、控股公司100%持有的杭州高尔夫公司股权。经资产评估,被侵吞的杭州高尔夫公司股权共计价值15亿余元人民币。
  2000年11月至2001年11月期间,吕小青(原案被不起诉人)作为海南赛格临时经营班子召集人、资产管理和公章管理负责人,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李建民、李健文、李子民等人侵占海南赛格持有的杭州高尔夫巨额股权,收受李子民给予的好处费共计231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二、诉讼经过
  海南省公安厅以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12月26日对李建民、李子民、李健文立案侦查,2008年6月27日决定对吕小青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侦查,2008年9月23日交由海口市公安局移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交由该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龙华区人民检察院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于2009年11月18日对李建民、李子民、李健文、吕小青作出不起诉决定。海口市公安局不服,先后向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复核,两级检察院均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三、监督情况
  赛格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最高检交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2017年11月8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经检委会审议认为,李建民、李子民、李健文构成职务侵占罪、吕小青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责令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撤销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对李建民、李子民、李健文、吕小青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由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李建民、李子民、李健文、吕小青提起公诉。
  四、典型意义
  此案是管理人员侵吞公司企业产权的典型案例,受到中纪委、中政委、国资委等部门持续关注。海南省检察机关积极工作,组织各部门精干力量认真复查,调取复核大量证据,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敢于依法纠错,充分贯彻和践行了党中央关于依法保护企业产权的精神。
  ■典型案例二
  赵守帅申诉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诉人赵守帅(原审被告人,1969年7月1日出生,因本案被判有期徒刑十六年,2010年7月14日刑满释放)系甘肃省永昌县农牧机械总公司法定代表人,1997年1月至10月期间,该公司与河南省新乡一拖签订合同购买各种型号的拖拉机142台,价值1463530元,共计拖欠货款769943元,新乡一拖多次派人催要货款,赵守帅推托避而不见。
  二、诉讼经过
  1999年1月15日,河南省获嘉县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将赵守帅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将其逮捕。2002年8月18日,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以犯合同诈骗罪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2年11月30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赵守帅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与另案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罚金3万元,犯罪所得的财物予以追缴;对被告单位永昌县农牧机械总公司终止审理。
  三、监督情况
  赵守帅与永昌县农牧机械总公司不服提出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原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据此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于2017年3月8日裁定撤销原审刑事判决,发回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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