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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保障婚姻安全,充分体现公平正义(2)

2018-01-27 19:44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四、新解释循法理合民意,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婚姻家庭的伦理属性,决定了婚姻家庭制度的完善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婚姻家庭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必须反映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为弘扬社会主义的伦理道德提供制度上的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情与理应寓于法律规范中,形成操作性比较强、可执行、可裁判的规则。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其核心就是要处理好法理与民意的关系。在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上,“欠债还钱”、“冤有头债有主”,是天经地义的道德要求,是公众常识和社会习惯。而“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和“谁主张谁证明”则是民法总则和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要求。新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标准的认定和举证责任的分配,既遵循了法理的一般要求,也完全符合社会公众的期待,较好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
  婚姻家庭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它需要法律、道德、习惯等各种力量来共同维系。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解决涉及立法的完善和司法审判的改进,不可能通过一个司法解释毕其功于一役。新解释虽然解决了审判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标准,并对举证责任进行了相应分配,但问题的彻底解决还需通过立法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我们期待正在编纂中的婚姻家庭编能够在汲取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立法例,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夫妻财产制度,以服务和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作者:李明舜(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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