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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审议 监察机关应当及时解除不当留置措施

2017-12-31 15:10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作为十九大报告中唯一提及的法律,监察法的进展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今天上午,监察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
  ……
  对于社会关注的热点内容,草案二审稿作出了回应。
  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拟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关于监察委员的产生,一审稿第六条、第七条中规定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免。
  中央纪委机关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均规定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从试点实践看,这种任免方式比较好,建议对一审稿作出修改。
  二审稿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关于监察机关的职责,一审稿第四章规定了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增加有关预防腐败职责的规定,并建议将这一章同第二章“监察机关”合并规定。
  对此,二审稿增加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的规定。同时,考虑到第二章“监察机关”与第四章“监察职责”联系紧密,在一章中作规定体例上更合理、更恰当,二审稿将两章合并作为第二章,将第二章的章名修改为“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安全
  一审稿第二十四条对采取留置措施的条件情形作了规定。一审稿第四十一条对采取留置措施的决定程序、时限等作了规定。
  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专家建议对留置场所相关规范进一步予以明确,对通知家属的规定进一步予以完善。
  对此,二审稿增加以下规定: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同时,二审稿还对相应的内容作出修改。
  将一审稿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最后一句修改为:“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将一审稿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第一句修改为:“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
  将一审稿第六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严格规范技术调查措施适用范围
  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建议,严格规范技术调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和批准程序。
  对此,二审稿将一审稿第二十九条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案件范围由“涉嫌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修改为“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并增加规定:“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与案件无关的冻结财产应当在三日内解除
  关于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利,根据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和公众意见,二审稿增加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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