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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今宣判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85名被告人均获刑 其中44人为台湾

2017-12-23 19:37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法制网北京12月19日讯 记者 周芬棉 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二审案今日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出庭应诉,这是部级单位负责人首次出庭应诉的案例。
  欣泰电气因欺诈发行上市,2016年7月5日被证监会作出处罚,对处罚决定不服向证监会提起复议,对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不满,于2017年1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5月4日作出的维持原处罚决定的一审判决仍不服,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
  今天,双方围绕三大焦点问题展开激辩:欣泰电气的违法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第189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构成要件;证监会对相关财务数据的认定是否应当以司法鉴定部门或专业审计部门的意见为依据;欣泰电气是否存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证监会在处罚书中认定,欣泰电气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致使其在向证监会报送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欣泰电气将包含虚假财务数据的IPO申请文件报送证监会并获得核准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13条和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89条所述“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上市后,欣泰电气继续通过上述方式进行财务造假,导致其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披露的相关年度和半年度报告财务数据虚假。证监会对欣泰电气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32万元罚款的决定。
  上诉人欣泰电气一方今日在法庭上,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他们对公司财务数据不实无异议,但强调其行为不构成“欺诈发行”,不应适用证券法第189条关于“构成欺诈发行”的规定;坚称证监会对其财务数据金额不实的判断,应交由专业审计部门或者其它司法鉴定部门进行认定;相关责任人对其上市材料及上市财务数据失实均认错并配合调查,证监会应减轻处罚。他们将证监会曾经作过的其它行政处罚案件与此相比较,称证监会对欣泰电气处罚过重。
  被上诉人证监会一方对这些问题进行了一一反驳,主张维持一审判决。黄炜说,欣泰电气在报送的财务会计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骗取发行核准,构成欺诈发行的违法行为。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义务,对欺诈发行等各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责无旁贷,有权认定有关事实和金额,不需要聘请第三方机构出具意见。证监会依法对欣泰电气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最终作出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的处罚决定。
  黄炜强调,不说假话、不做假账、真实披露是发行人的绝对法律义务,也是发行人守信诚实的基础诚信要求;敬畏法律、尊重法律、恪守法律是发行人参与证券发行市场活动的底线要求;欺诈发行是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蚀证券市场的运行基础。证监会将一如既往地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加强对证券发行的全流程、全方位监管,对发现的欺诈发行行为坚决依法查处,绝不姑息迁就。(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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