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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3)

2017-11-10 20:04来源: 新华社浏览:手机版

  第三十条 文职人员岗位确定和调整、辞职、退休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按照军队规定的程序办理。
  文职人员职务的任免权限:
  (一)部级副职岗位,专业技术一级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审批;
  (二)局级正职至处级正职岗位,专业技术四级至专业技术七级岗位,由战区级单位审批;
  (三)处级副职和科级正职岗位,专业技术八级至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由军级单位审批;
  (四)科级副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十一级以下岗位,由师、旅级单位审批。
  第三十一条 文职人员任职应当在规定的岗位编制标准内进行,并有相应的岗位空缺。
  第三十二条 文职人员调整任职、辞职辞退、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退休、受到开除处分的,原职务自行免除。
  第三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文职人员可以在用人单位内部交流使用;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在本专业领域跨用人单位交流使用。
  第七章 岗位等级调整
  第三十四条 文职人员晋升岗位等级,应当达到最低任职年限、具备相应资格条件,且在规定最低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均为称职以上。
  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等次为基本称职以下的,1年内不得晋升岗位等级。
  第三十五条 文职人员晋升岗位等级,在现等级岗位任职的最低年限:
  (一)管理岗位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分别为5年,处级正职至科级正职分别为4年,科级副职以下分别为3年;
  (二)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分别为4年、4年、3年。
  第三十六条 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一般应当逐级晋升。表现特别优秀的可以提前晋升,表现特别优秀、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越级晋升。
  文职人员岗位等级的降低,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文职人员岗位等级调整,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文职人员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第八章 教育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和文职人员职责要求,做好文职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保持良好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文职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党团组织管理纳入本单位政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提高文职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文职人员的安全管理和保密教育,对涉密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涉密人员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文职人员参加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其活动,以及与军外人员的交往,应当遵守军队有关规定。
  军队建立文职人员宣誓制度。
  第四十条 根据需要,军队可以派遣文职人员出境执行任务。
  文职人员因私出境,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文职人员招录聘用、考核、职务任免、岗位等级调整、奖惩、人事争议处理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二条 文职人员应当依照军队有关规定穿着文职人员服装。
  文职人员服装的制式及其标志服饰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三条 文职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评定,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文职人员退出军队后,在军队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仍然有效。
  第四十四条 文职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文职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文职人员认为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出控告。
  第四十五条 文职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军队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组织机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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