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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2)

2017-11-10 13:32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五)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六)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将消防安全的总体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严格审核。 
  (四)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三)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四)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五)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七)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十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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