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政法工作 > 检察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全文)(4)

2017-11-05 13:36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章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