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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草案提请审议在公共场合侮辱国歌最高可判三年

2017-11-01 13:41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法制网北京10月31日讯 记者蒲晓磊 今天,刑法修正案(十)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为了惩治侮辱国歌的犯罪行为,与国歌法的相关规定相衔接,侮辱国歌行为入刑正式被提上议程。
    2017年9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歌法。国歌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国歌法审议过程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刑法应对如何追究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予以明确,以切实维护国歌的尊严。
    草案认为,国歌和国旗、国徽一样,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为了依法维护国旗、国徽的尊严,惩治侮辱国旗、国徽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了侮辱国旗、国徽罪,明确了刑事责任。因此,在国歌法通过后,有必要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作相应补充,明确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
    为此,草案拟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侮辱国旗、国徽罪的规定中增加一款,对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作出规定。草案的这一规定既与国歌法的规定相衔接,也与刑法关于侮辱国旗、国徽罪的规定相协调,体现罪刑法定原则。
    草案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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