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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如何“立得住、真管用”?

2017-10-07 20:29来源: 新华社浏览:手机版
  新华社北京10月7日电 题:地方立法如何“立得住、真管用”?
  新华社记者 杨维汉
  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出租车和网约车管理等新的社会治理问题日益增多,而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难以满足各地实际情况和需要,地方立法就要发挥重要作用。
  2015年3月,立法法修改,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目前我国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在原有31个省区市和49个较大的市基础上,又增加了273个。这么多立法主体如何使地方性法规“立得住、真管用”?地方立法机关努力作答。
  引领推动地方发展,填补空白延伸最后一公里
  “立有效管用之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危朝安对近年广西地方立法深有感触。他说,要找准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改进立法项目确定机制,增强立法选题和具体制度设计的针对性。
  广西坚持立法与改革发展决策相衔接,突出地方特色,及时修改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制定禁毒条例等法规,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制定和修改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生态环保法规。
  危朝安说:“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我们对地方性法规的关键条款深入研究,做到能具体的尽量具体、能明确的尽量明确,在有效管用上做文章。”
  黑龙江的良好生态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独特优势。近年来,黑龙江省立法机关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着眼黑土地保护,加强绿色农业立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创制性地提出并设定了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从源头上控制食品安全,延伸食品安全监管链条。
  “黑龙江省近年来面临诸多紧迫的生态环境问题。为此,我们在立法工作中努力推动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向标本兼治深化。”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庞义华介绍,去年以来,共出台省级地方性法规17部,其中涉及绿色经济领域就达到9部。
  着力生态环保立法,为“增绿”“护蓝”下功夫。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许俊介绍,地方立法机关推动生态立省、绿色发展,制定法规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并实行严格管控,严格限制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各类建设活动,特别是禁止工业、矿产资源开发、商品房建设、规模化养殖,以立法构筑海南生态安全屏障。
  接地气回应群众关切,立法保障民生
  近年来,随着长春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机动车数量与日俱增,停车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已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难点”和“痛点”。
  立百姓期盼的法规,破解城市管理难题。长春市人大常委会直面社会管理难题,及时将《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纳入年度立法计划。长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乔大勇说,条例颁布实施后,停车难、停车乱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各项管理机制日趋完善,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在民生立法中,我们把推进城乡协调发展作为重要指向。”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桦说,比如我们在制定城乡供水条例过程中,将农村供水一并纳入调整范围,既坚持整体推进,又兼顾现实差异,实现统筹发展,同时避免了因部门分别立法造成的法规内容交叉、立法资源浪费。
  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是立良法的基本遵循。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把基层立法联系点建在群众家门口,通过群众的贴心人、代言人——人大代表组织开展活动。人民群众与立法机关、人大代表直接“面对面”,意见建议乘上“直通车”向立法机关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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