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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案嫌疑人拒不认罪 一份反常合同让案件柳暗花明

2017-08-10 18:44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两名犯罪嫌疑人归案后拒不认罪,试图将责任推卸给他人。办案检察官从案卷中的一份承包合同中发现线索,并以此为突破口,查清了案件事实。2017年6月15日,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玉保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邢有超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万元。 

 

  2017年1月19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组织卖淫案。案卷显示,2009年7月,刘玉保租赁了位于合肥市阜阳北路的一栋楼用于经营浴场。该浴场一楼是沐浴区、二楼为休闲娱乐区、三楼实为卖淫区域。为方便管理,刘玉保聘请邢有超、朱平(另案处理)分别担任浴场的夜、白班经理,负责浴场的日常管理与维护。2013年3月,刘玉保又聘用梁海鹰(已判决)担任浴场足疗保健部门(该沐浴中心三楼)经理,主要负责卖淫区域的日常管理,参与卖淫女的招聘培训、管理考勤、提成发放等工作。2015年12月24日,该浴场因涉嫌组织卖淫被公安机关查封,邢有超、梁海鹰被当场抓获。经查,该浴场共组织卖淫活动2100余次,得赃款41万余元。2016年3月1日,迫于压力,犯罪嫌疑人刘玉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审查批捕阶段,梁海鹰将全部罪责都揽到自己身上。因现有证据不足,2016年1月19日、3月18日,刘玉保、邢有超分别被庐阳区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随后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两人归案后,均极力推脱,将全部责任都推到梁海鹰身上。”办案检察官介绍,刘玉保供述其将浴场二、三楼承包给了梁海鹰,每月收取1万元的场地使用费。梁海鹰到底做了什么,他根本不知情,与其也没有任何关系;邢有超的供述则反复多变,前期他一直坚称自己只是浴场的夜班经理,负责浴场夜场管理和水电维修消防等事宜,不知道浴场三楼有卖淫活动。后期则供称,根据浴场客流量变化,猜测浴场可能有卖淫活动,但自己并不知情。 

 

  案件办理一时陷入了僵局。“办案中,不能让犯罪嫌疑人自证有罪。要想查清犯罪事实,必须要从在案证据上下功夫。”在反复审阅全案卷宗后,一份不合常理的承包合同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这份承包合同表面上看没有问题,却经不起推敲。整个浴场有2000多平方米,一楼普通沐浴区仅有375平方米。刘玉保作为浴场老板,光是场地的租赁费每年就要36万余元,但每年仅收取梁海鹰12万元的租金,就将占总营业面积81%的二、三楼承包给梁海鹰。同时,他还要担负二、三楼服务人员工资、水电、燃气等费用开支。这岂不是在亏本经营?显然不符合常情,很大可能是刘玉保想借合同‘打掩护’,企图规避责任。” 

 

  发现了疑点并不代表突破了案件,需要找到更多的证据来解开怀疑。“经过讨论,我们决定将突破口放在查清浴场实际经营和管理者上。”办案检察官介绍,通过对全案证据的仔细审查,原本零散在卷宗里的证据被找了出来并形成了证据链。多名涉案卖淫女证实,在应聘时,刘玉保和邢有超有时会参与把关卖淫女的长相,若长得不漂亮,会让梁海鹰换掉。同时,浴场对她们进行编号管理,并免费提供卖淫工具和食宿;三楼卖淫区服务员张壹春(已判决)、陈林(另案处理)二人交代,他们虽然平时归梁海鹰管理,但工资均由浴场发放;前台收银员证实,刘玉保安排邢有超在前台安装了报警装置,如遇警察检查就按下报警器,以便通知三楼卖淫区域的人员逃离;多名浴场的工作人员也证实,刘玉保系浴场实际投资人及老板,邢有超是浴场夜班经理,负责浴场的全面经营管理。同时,调取的浴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二三楼每天入账金额远远高出一楼普通沐浴区的营业额,刘玉保作为浴场老板,浴场的营业流水最终也归入其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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