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政法工作 > 人民司法 >

利用职务非法占有 两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2017-07-12 15:28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法制网讯  近年来,随着企业经济利益持续增长,一些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违法行为屡有发生。2017年6月26日,湖北省葛店开发区公安局民警积极开展案件回访工作到受害企业进行回访。

  2015年6月1日,由鄂州市葛店开发区公安局侦破并提起公诉的一起职务侵占案被华容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刘某在其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共计人民币75700元。法院认定,两人犯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张某、刘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据了解,2014年3月, 在武汉某建设公司从事泵送工作的张某在葛店开发区中某建公司某项目部的工地操作泵车完工返回途中,该项目部工作人员刘某主动与张某商谈计划外泵送业务,张某在征得该公司生产经理高某同意后,与刘某达成25元每方的泵送价格。自17日至18日,张某共送390方混凝土,向项目部结算人民币9750元。同月,刘某多次联系张某为项目部泵送混凝土,张某在征得该公司生产经理高某同意后为项目部运送混凝土,共结算65950元。事后,张某、高某将三次从项目部结算的75700元予以私分。

  2017年6月26日,受害企业对警方积极回访的措施表示大力支持,并表示在警方的回访下近年来企业的相关案件发案率减低,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警方提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意图使用非法手段对他人所有的财物行使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从而侵犯他人对某一特定财物的所有权的正常行使。或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单位赋予行为人的“委托保管”公司财物的职务,或者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职权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条件,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进而产生占有单位财物的违法行为属于职务犯罪,如若触犯会依法受到法律的惩罚。(黄梦蝶)(责任编辑:韩佳欣)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