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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游条例》8月1日实施 首次界定民宿和一日游概念非法一

2017-07-08 22:52来源:北京青年报浏览:手机版

    本报讯(记者 李天际) 昨日上午,市旅游委就《北京市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召开新闻发布会,该地方性法规将于8月1日起实施。条例首次界定民宿和一日游概念,对于屡禁不止的非法一日游,最高可处罚10万元。

    《条例》关于非法一日游首次设单独章节阐述,包括一日游定义,如何处罚非法一日游行为等。

    在这个专门章节中,规定一日游经营主体为旅行社,旅行社的服务内容包括交通、餐饮、游览、导游,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以清晰的概念界定,划清合法一日游经营与非法一日游经营的区别。此外,立法部门结合北京出现的非法一日游特点,详细划分了一日游活动中的6类违法行为,基本涵盖了北京市场上一日游常见的乱象。

    6类违法行为包括: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旅游客运经营许可、导游证,从事一日游经营服务活动(即通常所说的黑车、黑社、黑导);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涂写、张贴一日游产品广告;冒用旅行社、旅游集散中心、公交客运企业等名义,利用公交站牌、互联网、旅游地图等媒介或者在旅馆、车站等公共场所,发布一日游虚假信息,非法揽客;以不合理低价非法揽客,并在旅游行程中向旅游者索要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即低价揽客、二次加价和强买强卖);擅自变更行程或者中止服务,甩团、甩客;追逐拦截旅游者索要财物等。

    对比此前的《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即将实施的《北京市旅游条例》在罚则上明显提高。如果存在上述6类违法行为,由旅游、工商、交通、城管执法等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副巡视员姜俊梅介绍,立法过程中,对非法一日游的态度就是严厉打击,因为这不但是侵害游客利益,还影响了首都形象,此类行为必须严厉处罚。“不过还是要根据上位法或者其他相关法规为主,这个条例作出一个兜底的罚则规定。”她说,非法一日游涉及多个部门,处罚时还会根据各部门的相关法规优先适用。

    市旅游委主任宋宇表示,条例制订过程中,考虑到震慑非法一日游行为,对非法一日游经营行为集中列举,提示旅游者,为行政执法提供依据;同时遏制虚假信息传播,阻断非法一日游揽客渠道;此外,政府部门也要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旅游监管,细化法律责任,加大违法成本。

    其他亮点

    民宿经营应办理工商登记

    近年来,民宿得到蓬勃发展。然而,现有法律法规没有针对民宿的专门规定。针对民宿,《条例》首次明确,民宿是指城乡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结合本地人文环境、自然景观、生态资源以及生产、生活方式,为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

    《条例》规定,开展民宿经营应当办理工商登记,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民宿管理规定,解决民宿市场准入问题,并与国家和本市已经出台或将要出台的规定做好衔接,并要求相关政府部门履行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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