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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出台14项举措防纠冤假错案 提出建立问责制

2015-02-12 20:33来源:中国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2月12日(记者 胡永平 孙满桃)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日前专门下发《关于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派驻监所检察的职能优势,认真及时发现冤假错案线索,做好刑事执行检察各环节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相关工作,维护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意见》共14条。在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方面,《意见》要求,严格防止造成冤假错案。看守所检察应当对入、出所在押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实施严格的监督,并监督看守所细致检查、拍照、录像,固定证据。必要时,派驻检察人员可自行组织检查、拍照、录像,固定证据。注意检察入、出所在押人员是否有健康检查记录。注重发现和纠正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办案人员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在押人员等违法行为。应当对入所在押人员的身份核实进行监督,注意发现是否有“冒名顶罪”的情形。

对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实行检察监督的同时,应当注意调查了解该案是否存在证据不足或者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情况,及时发现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的线索。加强对所外提解的监督,对于侦查机关以起赃、辨认等为由提解犯罪嫌疑人出所的,应当及时了解提解的时间、地点、理由、审批手续等情况,做好还押时体检情况记录的检察,注意发现提解期间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体罚虐待等违法办案的情形。应当坚持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检察,注意发现和纠正对被监视居住人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的情形和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的线索。

在加强刑事判决裁定决定执行监督方面,《意见》强调,认真做好纠正冤假错案的相关工作。监狱检察对长年坚持申诉、拒绝减刑及因对裁判不服而自杀、自残等情形的服刑人员应当及时调查了解原因,发现有冤假错案可能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报告。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中发现被强制医疗的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或者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可能错误的,应当依照规定报经检察长批准,将有关调查材料转交做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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