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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毫无敬畏自然敢腐败

2014-12-12 20:49来源:中国青年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从近期查出的腐败案件来看,一方面可以看出中央刮骨疗毒的决心,另一方面也反映出近年来腐败已呈高发、多发、群发态势,而且贪腐的数额越来越大,越来越惊人,已经危及到党的执政基础。

导致官员腐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失去监督的权力,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等等,但这些腐败官员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共同特点就是——没有敬畏之心。很多贪官东窗事发、身陷囹圄之后在悔过书中说自己因为“不懂法律”才走向了贪腐之路。“不懂法律”几乎成了贪官们为自己开脱的最佳借口。这些贪官是真的不懂法律吗?非也!正常情况下,作为一名官员,其学历背景和文化程度自然要优于一般人群,有的官员甚至还拥有法律专业的学习背景。因此,当一个官员因贪腐被绳之以法,不是他不懂法律,而是他对法律没有敬畏之心。

何为敬畏之心?孔子说:“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意思是说,君子有三种敬畏:敬畏天命,敬畏居于高位的人,敬畏圣人的言语。朱熹说:“君子之心,常怀敬畏”,意思是说君子要有敬畏之心,反过来说就是:一个人只有常怀敬畏之心,才能成为一个君子。“君子三畏”,其实就是对道德的敬畏,这种敬畏在民间则表现为“离地三尺有神灵”、“人在做,天在看”的对神灵和天地的敬畏。封建社会所说的敬畏之心,有其精华也有其糟粕,但在君权社会里,倒不失为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最基本的道德标准。

两千多年来,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中国传统社会一直把道德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加以崇尚,着重强调道德约束。如,儒家的重要概念“慎独”讲的就是个人道德的修养。“慎独”,语出《中庸》:“莫见于隐,莫显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是指一个人在独处的时候,即使没有人监督,也能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道德准则,不做任何不道德的事。实践证明:道德的力量是伟大的,它是维系社会核心价值的源泉;但实践也同时证明:道德的力量不是万能的,人性既有其善的一面,也有其恶的一面,要建设一个健康有序的善治社会,单靠道德的约束是不够的,必须做到惩教结合、德法并举。善治是治国理政的理想境界,但善治的前提必然是法治。

在今天看来,敬畏之心是对每一个公民的最基本要求,是做人的底线。一个人如果没有敬畏之心,那么他做起事来就没有任何尺度和畏惧,这样的人肯定就会超越社会道德和法律,就会犯错误甚至违法犯罪。同时,敬畏之心也是做官的底线。一个官员如果没有敬畏之心,他就不能正确地对待手中的权力,就会出现公权私用,以权谋私,最终走向贪污腐化的道路。

敬畏之心很重要,敬畏什么更重要。现代社会和法治社会,人们需要敬畏的首先是法律。公民要有“四种敬畏”即:敬畏法律、敬畏道德、敬畏生命、敬畏自然。官员则要有“六种敬畏”即:敬畏法律、敬畏道德、敬畏生命、敬畏自然、敬畏权力、敬畏人民。

敬畏法律的前提是敬畏宪法,要营造敬畏宪法和法律的社会环境,官员必须带头。今天我们看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同时强调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并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是培养公民和官员敬畏宪法和法律的良好开端。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官员敬畏宪法和法律则是善治的必要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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