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政法工作 > 人民司法 >

司法公正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根本路径

2014-11-27 21:05来源:罗山县人民法院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一系列司法体制改革重大举措,为中国法治建设绘就了宏伟蓝图,指明了发展方向,增添了前进动力,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了坚实基础。
    《决定》中明确指出要“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这就要求我们高度重视司法公信力的作用,公平公正司法,不断加强和深化社会公众的法律观念,全力树立司法公信和权威,让法律成为人们的思维方式、生活习惯和真诚信仰。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客观表现,是能够引起社会公众普遍尊重的公共力量,它表现为司法权所具有的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是社会公众对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充分信赖、尊重和认同的程度。澳大利亚著名法官马丁曾说:“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公信力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司法公信力是司法的生命、灵魂和根本。司法公信力的高低,不仅关乎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而且关系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有效实施。
    司法公信力的提高,离不开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公信力的源头和基石,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根本路径,只有实实在在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民众才会服法、信法,司法才有公信力可言。“凡法事者,操持者不可以不正。”司法不公,会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会严重破坏司法的生命和根本。因此,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的第一责任。在审判执行中,要不断加强和改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措施方法,不断提高司法办案质量和水平,使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法律的衡量和社会的评价,让公平正义在每一个案件中都闪耀着太阳般的光辉。
司法公开是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措施。人民法院应在深化司法公开上下功夫,扩大公开的内容和事项,丰富公开的载体和形式,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要加快建设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适时公布审判活动信息;建立微博、微信、微视“三微一体”便民互动平台,将公开载体拓展到网络新兴媒介;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司法信息,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公众的关切和疑惑;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率,将“民间智慧”引入司法实践,深化人民群众对审判执行工作的了解和监督。
    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基础和前提。司法独立是司法生命的根基,是法治的内在要求,为司法公正的实现奠定了理论基础和前提条件。只有确保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能够独立行使司法权,排除各种不当干涉,才能真正为司法公正创造前提条件。《决定》中明确要求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它对行政权干涉司法权在制度层面上进行了有效阻隔,为实现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提供了保证。
    司法监督是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关键。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要自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检察机关和新闻媒体等部门对法院工作的监督,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参与案件执行等工作,使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处于社会各界监督之下,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司法行为的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杜绝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队伍建设是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古人所云:“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的操作最终要落实到人身上。公正司法离不开高素质、专业化的法官队伍,法官强则法治强,法官素质差则法治水平低。要切实加强法官审判能力建设,始终将法官的审判能力和水平的提高作为工作重点,要让法官有责任感、有尊荣感、有不合格就会被淘汰的紧迫感;要加强法官思想政治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强化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法官司法为民意识和廉洁意识,加强对法官的公正理念教育,要让公正司法成为法官最重要最核心的人生价值观。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