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部委法典 >

中央纪委刊文答复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廉洁自律问题

2014-09-11 21:04来源:中国新闻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中新网9月11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即日起推出每月“回复选登”,回答乡镇和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身在基层碰到党规党纪方面的“疑难杂症”。第1期就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廉洁自律问题进行答复。

每月“回复选登”第1期答复涉认定基层干部贪污金额规定、乡镇街道干部办公用房面积标准、农村“一折通”案件定性、乡镇党政人员是否为渎职罪主体、廉洁自律规定中基层党员违纪主体如何规定五个方面。

答问全文如下:

认定基层干部贪污有没有金额规定?

网友“反腐利剑”:请问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贪污、挪用、侵占公私财物处罚的额度是咋划定的?

中央纪委法规室:您好!综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您咨询的问题做如下解答。

关于党纪政纪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有贪污、挪用、侵占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数额没有作具体规定,但应当作为违纪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关于刑事处罚

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或者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应当予以立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应当予以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职务侵占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乡镇街道干部办公用房面积的标准是多少?

网友“江湖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明确了标准的范围“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未包括乡镇街道,想请教一下乡镇街道干部办公用房面积标准是多少,适用哪个文件规定?

中央纪委法规室:《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县(市、旗)直属机关中的科级干部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乡镇街道干部一般为科级或者科级以下,办公用房可参照此标准。

农村“一折通”案件应如何定性?

网友“zcwind”:在涉及现阶段村干部侵犯“一折通”案件中,按照要求,“一折通”应该是政府财政部门通过银行直接补贴给农民群众的,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经常出现村干部代替群众领取、擅自更改群众的“一折通”户名、更改“一折通”补贴面积、将村公用集体面积的“一折通”补贴非法占为己有等情况,目前基层该行为究竟应按照何种错误类别定性存在疑问:一是贪污,但争议的焦点村干部主体身份是否可以按照“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来确定?因为“一折通”应该是不通过基层组织管理的。二是职务侵占,但职务侵占中明确规定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应属农民群众“一折通”补贴应该不属于本单位财物。三是非法占有,但非法占有的主体身份要求是什么?普通村干部是否可以适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中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的主体身份?

中央纪委法规室:您好!综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您咨询的问题做如下解答。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一)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八)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因此,村干部中的党员有上述行为的,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因此,不是党员的村干部,有《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二章所列的“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款物、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等行为的,应当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乡镇党政人员是渎职罪的主体吗?

网友“探索”:请问农村、乡镇党政人员是不是渎职罪的主体,是否只有乡镇书记、镇长等才可以论渎职罪?

中央纪委法规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不能对具体个案的定性量纪发表意见,只能就咨询内容中的一般性法律法规适用问题作出学理性解答。

根据《刑法》第九章的规定,渎职罪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而是一类罪名的统称,包括了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等。其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且,对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还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同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乡镇党政人员如果属于以上规定的人员范围,均可以作为渎职罪主体。

廉洁自律规定中基层党员违纪主体如何规定?

网友“mary”:《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的违纪主体应为一般主体,即一般党员。而方国华编著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定性量纪实务》(方正出版社2013年版)却写到,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违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请问,基层党组织中一般党员,如农村党组织中的一般党员,是否适用廉洁自律规定?

中央纪委法规室:廉洁从政,是我们党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一贯要求,并在不同时期相继发布了一系列廉洁自律行为规范。这些廉洁自律行为规范是党的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系统梳理相关廉洁自律行为规范的基础上,针对违反廉洁自律方面主要纪律要求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第72条至第81条作出了党纪处分的规定。同时,对于未在第72条至第81条中列明的违纪行为如何处理,本章第82条规定了兜底性条款。

对所有党员均可适用的党纪处分条款,其主体即为“一般主体”;只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等适用的党纪处分条款,其主体即为“特殊主体”。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