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法务指南 > 办理公证 >

黄昏恋不易 让子女放心更难 财产公证要细致

2014-07-11 13:21来源:南方都市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7月4日,南都推出《患癌老人打官司 求夫妻相伴终老》的专题报道(详见当天东莞读本19-20版),引起较大的关注。

  专家称,老年人的性需求是黄昏恋的一个原因。 资料图片

  南都讯 7月4日,南都推出《患癌老人打官司 求夫妻相伴终老》的专题报道(详见当天东莞读本19-20版),引起较大的关注。该文报道了一起“黄昏恋”引发的家庭纠纷,在这起案件中,“黄昏恋”可能遇到的各种波折:财产纠纷、亲情矛盾、病痛折磨,都以残酷的方式展现。而东莞目前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庞大,“黄昏恋”怎样才能避免悲剧性的结局,给自己或是子女都不带来烦恼?据东莞市婚姻登记管理中心副主任钟小燕透露,东莞目前尚没有安排老年人交友、婚恋的专门机构或平台;而普惠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副总干事池文华表示,在社工组织平时帮助的困难老人群体中,约有一半是独居的,老年人的性需求需要社会关注;有律师则认为,“黄昏恋”的麻烦之处,就是双方子女都会疑心对方惦记着老人财产,婚前最好能做财产公证。

  性需求 社工反映困难老人一半独居

  议题:东莞市婚姻登记处提供的信息显示,每年东莞城区“黄昏恋”登记结婚的不超过10对。而东莞60岁以上的户籍老人高达26.83万。在东莞,“黄昏恋”是否一种被压抑的需求?

  李建中:老年人的性需求是黄昏恋的一个原因,而老人们往往羞于启齿,但不应该被社会大众忽略。

  池文华:我们社工组织接触帮助的困难老人群体中,有一半左右是独居的。他们的情况各不相同,有的从未结婚,有的丧偶,有的离婚独居,有的未跟子女住在一起。老年人的性需求是需要引起社会关注的一个课题,不少孤寡老人或因没有渠道寻找“另一半”,或者没有经济能力再婚。性需求无法得到疏导,在居家养老服务中,我们有女护工曾经受到独居男性老人的骚扰。

  吴秀莲:有些丧偶的老街坊,生活其实很凄凉。儿女即使再孝敬,往往也只是给点钱而已。少了一个知冷知热的人,晚年生活会很孤单。但是,很少有人会主动提出要再找老伴,会觉得很丢脸,也害怕子女不同意。

  钟小燕:目前东莞市尚没有安排老年人交友、婚恋的专门机构或平台,老年人婚恋问题往往被忽略。我们与东莞市老龄委正计划筹建一个这样的平台。

  子女关系 老人心事最好“挑明”

  议题:在南都报道的“黄昏恋”纠纷案中,老人与对方子女的矛盾形成尖锐冲突,以致闹上法庭。怎样才能处理好这种关系?

  李建中:每个家庭都不尽相同,处理和子女的关系没有一个量化参考的公式。黄昏恋双方应该多和子女沟通,双方互相扶持,才能在婚姻的路上走得更远。子女也应该有分析判断的能力,多包容、多理解。

  池文华:有的儿女反对,可能是觉得很丢脸,家里突然多一个人,也不知道该怎么相处。在我们社工遇到的案例中,不少老人采取冷处理的方法,先不挑明,然后两个人就住在了一起。但是这样子,往往容易跟子女产生矛盾;还有一种类型是,子女主动请来一个“阿姨”来照顾老爷子生活,日子久了也就住在一起了。这一类因为是子女主动“牵线搭桥”,一般相处得很融洽。

  钟小燕:老人家态度要开放,要开诚布公地跟子女说,我相信不少子女还是能理解的,甚至会帮忙“把关”。如果隐瞒,则很容易让子女产生误解,觉得老人家是让别人“忽悠了”,再加上后期牵扯到的经济问题,矛盾就产生了。

  吴秀莲:子女的意见其实并不是很重要,结婚是两个人的事情,子女不应该阻挠。婚后可以试着跟子女解释,缓和矛盾。

  梁晓甜:遭到子女反对的时候,老人就应该不结婚,因为子女反对的婚姻很难继续下去,而且可能成为子女不赡养老人的借口。

  财产纠纷 趁身体健康划分好资产

  议题:“黄昏恋”容易引起财产纠纷,这往往成为家庭矛盾的导火索,甚至导致老人无法安度晚年。如何避免这样的纠纷?

  李建中:在财产处理上,主要有两种方式:双方约定和社会公证。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可以订立婚前约定,口头的、书面的都可以;如果双方有默契,不订立也是可以的。至于社会公证,公证内容一般都会包括:住房、存款、不动产等财产归属权、子女继承权等问题。

  杨爱英:“黄昏恋”麻烦之处,就是双方子女都会疑心对方在惦记着老人财产。因此在结婚前,最好能做一个财产公证。公证的财产范围可以包括房产、存款、珠宝等,如此可给子女吃一个“定心丸”;至于婚后工资、退休金等,则属于配偶共同生活的经济来源,应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在法律上应由两老人支配。对于遗嘱,老人也应该提前准备。最好选择双方子女都在场的情况下订立,必要时可以进行遗嘱公证,以免身后出现争产官司,亲人变仇人。

  池文华:婚前,最好趁自己身体健康时,对财产做好划分:哪些是留给子女的,哪些是供两老人生活之用,要分清楚。在社工接触的案例中,反倒是那些双方都没有多少存款、房产,而单纯是为了相互照顾而走在一起的老人,生活会更幸福、安详。

  钟小燕:老人的工资和退休金,个人认为子女不应该插手。这本来就是用来给老人安度晚年的,这些钱都要拿走,这样的子女也太不孝了。

  吴秀莲:现在有些四五十岁的中年妇女,喜欢嫁给七八十岁、经济条件还不错的老年人,说可以照顾他们的生活。但在我看来,应该是为了钱而嫁人。年纪轻轻,可以嫁个年纪差不多的,为什么要嫁一个那么老的呢?双方年龄差距不应太大,否则可能会影响以后的婚姻生活。

  至于结婚之后,夫妻是应该财产独立的,毕竟是“黄昏恋”,不这样的话,子女会有意见的。因为钱而影响到家庭和睦就不好了;伴侣去世,妻子也应该有财产的继承权。

  梁晓甜:我认为,婚后双方的财产可以一起使用,但是最好有一个账本,账目分明,这对夫妻、子女都有好处。还要提前立好遗嘱,假如子女有自理能力的话,伴侣就分多一点。婚姻是一辈子的承诺,另一半离去也应尽可能让留下的一方生活得到保障。

  赡养难题 亲生子女担责更多

  议题:婚恋伊始,两位老人身体健康,感情融洽,生活和美,当疾病袭来,病重者会成为拖累家庭的“包袱”,子女意见很大,赡养问题怎么解决?

  李建中:在法律上,“黄昏恋”一方和亲生子女都负有同等的义务,都有赡养老人的责任。目前社会的保障机制并不健全,很多功能都需要家庭补充。在两位老人都有健康问题的情况下,亲生子女在道义上承担的责任会多一点。

  杨爱英:从法律上讲,首先配偶有相互扶持的义务:一方病重,另一方应尽力扶持;其次,生病老人的亲生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第三,对于继子女来说,如果老人结婚时,他们已经长大成人,继父母并没有对他们尽抚养的义务,那么,继子女对继父母也就没有赡养的义务。

  钟小燕:亲生子女应该承担起赡养义务;配偶也应该尽自己所能照顾;至于继子女,则只能从道义上去要求了。如果两家人都很开通,平常相处得很好,则完全可以坐下来商讨出一个解决方案。

  吴秀莲:夫妻双方一方生病,另一方不应离开,要寸步不离照顾,一来这是责任;二来不这样做,会被身边亲戚朋友甚至邻居批评。因为没有血缘关系,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责任会少一点。

  而且,婚后双方应互相照顾。在南都报道的案例中,谭其会患癌症时,韦锡培应在妻子身旁照料,而不是任由另一半自己回老家化疗。如果老人能跟着去,说不定就不会中风,即使中风身边也有妻子照应,结果可能就大不相同了。

  采写:记者 石长峰 实习生 卢颖珊

  [链接]二审尚未开庭 预计调解为主

  今年60岁的谭其会和84岁高龄的韦锡培老年再婚,一起生活多年。3年前,谭其会患乳腺癌回重庆老家化疗,韦锡培留在东莞,独居期间突发脑溢血,后被子女接走。从此两老分离至今,连见一面都难。谭其会将老伴子女告上法庭,要求夫妻能够见面并共同生活,及返还银行存折、钱物等。目前,一审谭其会已经败诉,二审法院尚未开庭。法官曾要求韦锡培子女安排两老见面,至记者发稿时为止,两老仍未见上,而谭其会目前也没有撤诉的打算。预计在二审开庭前,法院仍然会以调解为主。

  [律师建议]

  婚前理清财产方式

  双方约定:订立婚前约定,口头的、书面的都可以。

  社会公证:包括房产、存款、珠宝等财产归属权、子女继承权等,如此可给子女吃“定心丸”。

  收入分配:至于婚后工资、退休金等,则属于配偶共同生活的经济来源,应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在法律上应由两老人支配。

  遗嘱:建议老人们提前准备,最好选择双方子女都在场的情况下订立,必要时可以进行遗嘱公证,以免身后出现争产官司。

  出场:

  李建中

  东莞理工学院思政部教授

  钟小燕

  东莞市婚姻登记管理中心副主任

  杨爱英

  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池文华

  东莞市普惠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副总干事

  吴秀莲(化名)

  本地老人,65岁

  梁晓甜(化名)

  本地人,40岁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