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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检察机关抗诉一宗重审改判无罪案件

2014-06-11 13:00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深圳6月11日电 记者 游春亮 通讯员 何文艳 孙云飞 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近日成功抗诉一宗重审改判无罪案件:周某合同诈骗案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1年,二审被发回重审判决无罪,宝安区检察院认为重审判决有错误,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近日,深圳中院对宝安区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周某合同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无罪判决,改判周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周某谎称自己有办理废水处理工程建设以及环评批文的能力,与被害人文某签订《环保工程承包合同》,并先行向文某收取35万元,但仅花费了2万元办理了临时排污许可证,未有其它履行合同行为。后周某将一份伪造的《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交给被害人文某,并再以购买设备和施工为由,继续收取文某45万元。此后,周某亦未履行合同,而是将所得大部分款项进行个人消费,并断绝与文某联系,随后逃匿。后公安机关将周某抓获归案。

  宝安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宝安区法院提起公诉后,周某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深圳中院裁定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宝安区法院在事实、证据未发生实质变化的情况下,重审判决周某无罪。宝安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周某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8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且未实质履行合同,并逃匿,依法构成合同诈骗罪,重审判决确有错误,遂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深圳中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宝安区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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