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政法工作 > 检察院 >

深圳检察机关首次做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2014-06-05 13:14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深圳市一位刚刚迈入高中门槛的男生,因沉迷网络游戏,失足盗窃。由于该男生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有自首情节,并归还了所盗窃赃款,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近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对男生宋某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考察期为9个月。但恨铁不成钢,在考察期内,宋某表现不佳,继续沉迷网络,并再次因入户偷盗被抓获。鉴于此,该院撤销了对宋某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依法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此案使深圳市检察机关首次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犯罪嫌疑人宋某原系一名在校学生,因玩网络游戏无钱购买游戏装备,遂产生盗窃念头。2013年6月24日6时30分许,宋某偶遇同学方某,后趁方某不备,将方某放在书包内的家钥匙盗出。随后宋某分别于当日8时30分及11时许,先后两次从方某位于宝安区福永街道的家中共盗得现金29000元人民币。后方某的父亲报警,宋某投案自首。

  经审查,宝安区检察院认为宋某案发时已考取高中,属于未成年在校生犯罪,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有自首情节,已归还所盗窃赃款,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基本消除。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该院于2013年9月11日对宋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考察期为九个月。在考察期内由该院联合考察机关给其帮教与考察,以达到使其受到警示教育,恢复道德上的觉醒,回报社会,养成良好的规范意识的目的。

  但是,在考察期内,宋某表现不佳,继续沉迷网络。2014年3月20日,宋某再次因入户偷盗被抓获。有鉴于此,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撤销了对宋某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提醒: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了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附条件不起诉规定,突出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权益的保护。而考察制度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核心环节,是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最终是否需要被提起公诉的关键因素。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立体现了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司法精神,良好、高效的立体帮教体系是这一制度能够真正实现目的的重要保障。因此,建立起以检察机关与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住所地公安机关、所在学校、单位、社区等基层组织为主,其他单位为辅的全面的考察体系十分必要。同时,法定监护人应当全面肩负起监护责任,利用与未成年嫌疑人长期共同生活的有利条件,从思想、生活、学习等多方面与未成年人深入沟通,切实配合检察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监督、促进、改造。同时,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角度来说,应当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到自身的错误,通过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提高自制力,实现自我转变,以期达到改过自新的目标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