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法务指南 > 企业法务 >

云南曲靖麒麟国税局被指多征税4692万

2014-06-04 12:39来源:云南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曲靖市麒麟区71户煤矿缴了增值税3036万元、税收滞纳金1656万元后,至今一直认为缴得不明白,税务部门的做法违规,是收“过头税”、“多收税”。

    这笔总计接近5000万元的款项,在麒麟区煤矿企业看来,属于“伤不起的煤矿企业坑木抵税纠纷”。

    目前,麒麟区煤矿企业仍在通过各种渠道,为“多交的”讨一个说法。

    在煤炭行业,坑木是必需的生产资料,有一个“坑木抵税”的政策。

    2012年,麒麟区国税局对辖区71户煤炭企业实施了以纳税人自查为主的税收专项评估工作,同年3月28日,召开了评估自查动员大会,要求企业转出2008年以来坑木抵扣的增值税,还要补缴滞纳金。截至2012年10月,71户纳税人缴增值税3036万元,滞纳金1656万元。

    对于这笔税款和滞纳金的征收,71户企业有疑问,并用书面材料向曲靖市政府反映。

    回应

    麒麟区国税局:

    没采取税收稽查方式收税,没违规处罚

    曲靖市国税局调查后认为,麒麟区国税局2012年实施的以纳税人自查为主的税收专项评估工作,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开展的。针对企业自查自纠情况,麒麟区国税局认为,部分企业的涉税风险未得到有效化解,因此,两次排查涉税风险,两次自查合计补税3036万元,滞纳金1656万元,只有11户企业对涉税风险认识不足,未确认补税情况。麒麟区国税局在专项税收评估工作中,采取的是税收政策宣传,纳税人自查为主、税务机关辅导为辅的工作方式,没有采取税收稽查方式,不存在税收违规处罚。

    5月21日,麒麟区国家税务局局长郑定祥介绍,部分煤矿企业反映的坑木抵扣税一事,他们已知晓,因为煤矿企业之前已经向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市相关部门反映过。

    郑局长说,麒麟区国税局在整个事件中,完全是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办事,不存在向企业多征税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煤矿企业要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农产品,才能准予执行抵扣政策,而企业是向中间商购买的坑木,所以,按照规定向中间商购买坑木的,就没有相应的抵扣政策。其间,麒麟区国税局也曾反复召开会议,进行宣传说明,要求煤矿企业自查,主动上缴相关税款,在规定时间没有上缴的,要缴纳滞纳金。

    至于为什么要追溯到2008年,郑局长说:“这也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的工作。”郑局长介绍,一些企业的偷漏税问题,主要还是通过企业自查,国税局的人手和精力有限,不可能每家都去检查,如果没能查到,也就没有办法。“麒麟区2014年的国税任务是15.6亿元,近3年时间,由于曲靖煤矿企业效益减少,加之部分煤矿处于关停状态,就麒麟区而言,国税收缴量一直处于下降状态,去年下降幅度在10%多,今年大量煤矿关停,下降更为严重。但只要做到应税尽收,不要有欠税,上级部门就不会追究责任。所以也不存在为了完成相关税收数字就向煤矿企业多征税的问题。”

    名词解释

    坑木抵税

    坑木,是煤矿普遍使用的生产必需资料,属农产品。按照国家政策,对购进包括坑木在内的农产品,可按照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价格的13%扣除率转为进项税额。

    举例说,一家煤矿一年要缴税10万元的话,如果煤矿购进了10万元的坑木,那么扣除额是1.3万元,煤矿需要缴税8.7万元。这就是“坑木抵扣税”政策。在各项证明材料齐全的条件下,煤矿可以到税务机关购买收购发票,开票抵扣。

    专家观点

    税务机关有明显不当之处

    “‘坑木抵税’执行了这么些年,企业都是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做,怎么说变就变了?如果说之前在执行当中有什么漏洞的话,也是税务机关的责任。”一名不愿具名的煤矿老板说,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但也要享有充分的知情权。

    曲靖师范学院一名教授认为,这起税务纠纷案,税务机关存在明显的不当之处。

    第一,坑木抵扣增值税进项,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第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检查的时间为2010年和2011年,不应追溯到2008年,而麒麟区国税局追溯到了2008年,且收滞纳金,属于征税过当;

    第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对于煤矿企业的诉求,曲靖市煤炭行业有关部门进行了调研,认为确实存在上述问题。通过对富源、罗平、宣威、师宗等地的煤矿调查,购入使用的坑木均按收购发票上收购金额13%的抵扣率转为进项税额。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