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法务指南 > 企业法务 >

江苏一公司走私进口废五金7500吨被罚200万

2014-05-30 18:01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一家公司为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国家税款,在进口废五金贸易过程中,采用制作虚假商业单证、低报进口货物价格和伪报进口货物成交方式,走私进口废五金7491.77吨,价值5937.28万元,偷逃税款161.4万元。2014年5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盐城海关侦办的这起走私进口废五金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3年4月,盐城海关和盐城海关缉私分局在对大丰市某公司经营废五金进口情况核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11年6月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1票废五金存在瞒报海运费违法行为,经进一步查证,2009年12月至2012年8月间,该公司存在多票低报货物价格和伪报货物成交方式的违法行为。

  2013年4月17日,盐城海关缉私分局对该公司走私进口废五金案立案侦查,并将主要犯罪嫌疑人该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台湾省籍王某抓获,在其住处搜查出大量书证。

  盐城海关缉私警察经过多方侦查取证查明,犯罪嫌疑人王某为达到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国家税款,制作了低于实际成交价格和虚假成交方式的合同、发票等虚假商业单证,用于向海关报关,低报货物的款项通过其国内另一公司和境外公司支付给海外供货商;瞒报的海运费通过公司财务人员亲属的个人账户直接支付给租赁船公司在国内的办事处。

  据犯罪嫌疑人王某供述,2009年12月至2012年8月间,该公司以低报货物价格和伪报货物成交方式,先后从韩国进口废五金12票,数量合计7491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至2010年8月,被告为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国家税款,在进口废五金贸易过程中,采用制作虚假商业单证、低报进口货物价格和伪报进口货物成交方式,走私进口废五金12票,共计7491.77吨,价值5937.28万元,偷逃税款161.4万元。判决被告单位大丰市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200万元,依法没收违法所得161.4万元,上缴国库;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