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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回应三青年暴打少年案:谈涉严重犯罪如何量刑

2014-05-29 12:20来源:中国新闻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召开发布会,通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开展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史卫忠说,对于一些涉嫌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基于其人身危险性大、矫正难度大,仍应依法批捕、起诉,该依法判监禁刑乃至重刑的仍应依法建议判监禁刑和重刑。

有记者问,最近有些未成年人的案件造成后果十分严重,比如前段时间在北京三个打一个的恶性案件,按照检察机关出发点是少捕慎诉,但是社会上对他们严惩的呼声还是非常强烈的,这两种声音检察机关是如何协调的?

史卫忠说,这个问题在社会上确实非常普遍,大家也有不同的认识,他们提出未成年人虽然年轻,但是他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对他们从轻处罚是不是合适。

史卫忠表示,首先,要正确看待对涉罪未成年人实行特殊刑事政策的根据。有关刑法学理论研究表明,未成年人犯罪人的人格特点具有假象性,进行了同样的行为,其主观认识上与成年人相比往往存在一定的差距,即使实施了客观上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并不表明其已形成真正的犯罪人格,而仅仅是一种假象的“不法人格”。

史卫忠指出,如前述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决定了单纯的严厉打击和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作用十分有限,而消极作用却十分明显,容易造成交叉感染,给未成年人打上犯罪的标签,进而导致重新犯罪。而依法原谅他们的冲动,保护他们的权益,感化他们的心灵,则有利于对他们的教育挽救,防止他们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这既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需要,也是社会应尽的责任。这正是实行特殊政策的原因所在。

史卫忠说,当然,也需要坚持“双向保护”,重视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积极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需要指出的是,坚持依法少捕、慎诉、少监禁,应当做到宽容而不纵容,不是简单的不捕不诉,而是要把教育、感化、挽救贯穿办案的始终,既不能不教而罚,也不能不教而宽。

史卫忠强调,对于一些涉嫌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基于其人身危险性大、矫正难度大,仍应依法批捕、起诉,该依法判监禁刑乃至重刑的仍应依法建议判监禁刑和重刑。但这也是为了教育、挽救,而不是单纯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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