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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不得直接分管财务采购基建

2014-05-12 12:50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记者吴亚东 “省检察院出台《关于加强对各级检察院检察长监督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对检察长的监督内容、监督方式和责任追究,欢迎代表们监督。”近日,500多位福建省人大代表都收到了这样一条短信。此次福建省检察院出台的《暂行规定》,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遵守重大事项集体讨论研究制度、执行检委会议事和工作规则、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制度、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纪律等六大项内容对福建全省各级检察长进行全面监督。

  《暂行规定》明确,检察长对本级检察院及其所辖地区检察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向同级党委报告和报告上一级检察院的双重报告制度,检察长外出开会、学习和节假日期间离开本地区,须向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报告。

  《暂行规定》强调,凡属重要工作部署、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干部任免等重大问题,必须经党组会或检察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检察长不得直接分管财务、采购、基建等工作,不得擅自决定重大问题或改变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对需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及时提请讨论决定,严格执行检察长末位表态规定,检察长无特殊理由,须参加并主持检察委员会会议;严格执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事前征求纪检监察机构意见、集体研究决定、任前公示、任职试用等程序制度。严禁检察长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在《暂行规定》共20条的规定中,对检察长的监督方式占了一半。其中,内部监督包括年度的考核评议、抽查核实、诫勉谈话、巡视以及配合审计部门对检察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以此加大上级对下级监督力度。同时,通过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检察长定期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制度等,强化外部监督。

  福建省检察院检察长何泽中表示,检察长既抓业务,又带队伍,岗位重要,责任重大,自身公与不公、廉与不廉,直接影响一个单位乃至一个系统的风气。全省各级检察长要时刻警醒自己,自觉接受监督,以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凝聚人心,弘扬正气,带出一支“五过硬”的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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