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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在办理刑案中彰显司法关怀

2014-04-05 12:39来源:人民法院报浏览:手机版

义乌法院法官联合义乌稠江街道司法所开展对外地籍缓刑犯进行矫正和帮扶,预防重新犯罪,防止脱漏管情况发生。资料图片

永康法院组织召开各部门联席会议,推进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 资料图片

    本网讯  近年来,浙江省金华市两级法院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依法公正的前提下将人文关怀融入刑事司法,充分发挥刑罚教育挽救的功能,引领失足者顺利回归社会。金华两级法院通过探索创新外地籍被告人缓刑适用、推进未成年被告人权益保障等举措,不断彰显司法的温度,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义乌:对外来人员平等适用缓刑

    位于浙江中部的义乌,是全球最大小商品批发市场所在地,有大批外来人员在此创业发展。据统计,义乌市拥有户籍人口75万,外来人口135万,义乌市人民法院近两年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外来人员犯罪占所有犯罪案件85%以上。经过多年实践,该院摸索出一条对外来人员平等保护的工作机制,浙江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王辉忠认为“是一个很好很有意义的创新探索”。

    更新理念为回归社会铺设“缓冲带”

    “如果不是法官给了我们全家一次重生的机会,现在我还真不知道未来在哪里……”2013年4月上旬的一天,义乌法院在对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宣判后,被告人阿信说。

    阿信于2010年春节后携妻子与5岁的女儿来义乌开办玩具厂。生意越做越大,阿信的玩具厂开始生产仿真枪,把老家的父母接了过来帮忙管理。后被公安机关查获,一家四口全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

    案件起诉到义乌法院,承办法官了解到若阿信一家均判处实刑,则会造成家中年幼的孩子无人监管。阿信及妻子也请求法院对父母从轻处罚,以确保孩子有人照料。最后,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阿信父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阿信母亲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该院刑事法官们发现,像阿信一家这样的异地户籍被告人还有很多,而那些犯罪情节轻微的异地籍被告人却很难得到本地人同等待遇。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不具有危险性,对被告人可判处缓刑等非监禁刑。但在实践中,这种法律待遇很难“惠及”到异地户籍的被告人。因为异地户籍被告人多暂居在案发地,一旦选择一走了之,将给法院审理及社区矫正机构的判后监管等工作带来很大麻烦,法院一般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异地户籍在押被告人判处实刑。但简单的判处实刑,对异地户籍被告人可能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有些被告人是初犯,一旦进入监狱,很容易被“交叉感染”,出狱后极易再次走上歧途,从而也难以达到预期的刑罚效果。

    面对这些情况,义乌法院把破解外地人口“同城待遇”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分析各种具体情况,明确只要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无论本地户籍还是异地户籍均可被判处缓刑: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害人有过错、受胁迫犯罪、执行监禁刑会严重影响被抚养人生活、未成年人经他人教唆引诱犯罪等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都可以适用缓刑;针对家庭成员共同犯罪的,考虑到外来人员在本地无其他亲属,若全部处以监禁刑,则家庭将无收入来源,更重要的是子女将无人抚养,因此对此类犯罪只要符合法定缓刑条件,均适用缓刑;对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相对较低的侵财类、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一般均判处缓刑。2011年至2013年,义乌法院判处缓刑2781人,其中外来人口判处缓刑1743人,占缓刑总数的62.7%。

    “让外来人员与本地人在量刑上享有‘同城待遇’,不仅是法律平等性的要求,同时也是法院加强和创新司法领域社会管理的重要载体。”义乌法院院长钱建军对记者说。

    多方联动完善判管“责任链”

    2013年初,江西人阿花因犯盗窃罪被义乌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该院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材料送达江西当地司法局后,司法局以“阿花并未实际居住在户籍地,而是长期在义乌经商办厂”为由,建议其在义乌接受矫正,并将执行材料退回义乌。义乌市社区矫正办公室经过调查,发现阿花在2013年1月才开始在义乌经商办厂,不符合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追诉前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条件,也不予接收。为此,义乌法院向义乌检察院发送《监督建议函》,由检察院监督江西当地司法局社区矫正机关接收,最终阿花的监管机关得以落实。

    阿花的遭遇不是个案,2011年以来,该院有43件异地户籍缓刑犯在首次移交被拒后,通过上述方式得到顺利交接。判处非监禁刑需要落实社区矫正,但是对阿花这样的异地户籍人来说,简单的送回原籍进行社区矫正,则可能会造成实际上无人监管的局面。而由本地司法行政部门下属社区矫正部门来监管,则又面临人力有限,无力监管的困境,以致有的缓刑犯无处监管而流落社会后又重新犯罪,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和非监禁刑的适用效果。

    为此,义乌法院积极争取政法委的支持,协调市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明确对被判处非监禁刑、宣告缓刑的外来人员,只要具备以下条件,即可在义乌进行社区矫正:本人或配偶在义乌经商、办厂的;在义乌有商品房、店面房的;与义乌人结婚,在义乌居住的;在义乌打工或上班,缴纳社会养老金的。同时,该院还立足已具备外国人犯罪刑事一审管辖权的实际,促成市社区矫正办对外国籍缓刑犯接收监管。截至2013年底,义乌市社区矫正办已接收监管异地户籍缓刑犯102名,其中外籍9名,无脱漏管及再犯罪情况发生。

    温情执行引领失足者重扬“人生之帆”

    今年19岁的阿想是湖南人,由于母亲被父亲杀害,父亲在服刑,从小由外婆带大。2012年,阿想来到义乌打工,后因生计所迫,在网吧趁人熟睡之机盗窃财物。由于盗窃财物数额较大,阿想被指控犯盗窃罪。法庭根据阿想过早辍学独立,缺乏亲情教育,使其在分辨能力不成熟的情况下沾染恶习,主观恶性较小,遂以盗窃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为了使其顺利回归社会,承办此案的叶法官积极为其提供心理辅导、生活帮扶,并鼓励其通过自己的打工收入来缴纳罚金。后来阿想在诸暨找到工作,并向法院出具保证书,保证在来年农历新年前足额缴纳罚金。

    “在很多人看来,刑罚执行都是冰冷严厉的。其实不尽然,刑罚的执行也有温情的一面,作为缓刑执行方式的社区矫正,法院并不是一送了之,而是经常性地对矫正人员进行回访教育,促其重扬人生之帆,顺利回归社会。”钱建军介绍,该院刑庭法官对在本地在矫人员不定期进行回访,和他们谈心,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现实表现、接受学习教育管理、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存在的困难等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分析他们的优点和存在的不足,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道德教育,激发缓刑犯接受改造的积极性。对回原籍接收矫正的缓刑犯,则会同异地司法部门,进行电话回访,详细了解改造情况,掌握他们遵纪守法、工作生活、思想动态等情况。

    永康:

    多举措护佑未成年人成长

    家住浙江省武义县的高某,在校期间,因交友不慎,跟着比自己大的同案人以摸奖活动的形式进行敲诈勒索,被永康市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审判后,该院刑庭法官联合当地团委、司法局等部门对高某进行帮教,签订帮教协议,并按照规定将高某的犯罪记录进行了封存。

    高某在缓刑期间的表现情况,一直牵动着刑庭法官们的心。近日,永康法院刑庭法官来到高某家中进行回访帮教。法官们通过拉家常、谈感受的方式与高某一家进行深入交流。

    通过交谈,法官们对高某在缓刑期间的生活和思想状况等情况有了详细了解。回访结束后,法官勉励他在服刑期内,要悔过自新,掌握一门手艺,在重返社会后能自食其力,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一直是永康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该院探索未成年犯帮教工作的新举措、新方法,建立了健全的回访帮教制度,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综治的举措,形成了对未成年犯进行惩处、矫治、改造和挽救的帮教工作机制。

    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该院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共同出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深入推进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对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对象、封存范围、传播限制、档案管理等予以细化、规范。重点对涉及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实行分别关押、分别审判等内容进行了明确,探索未成年犯罪的帮教、挽救新途径。自2013年6月1日实施以来,已对146名未成年犯的记录进行封存,帮教517名未成年犯。

    在做好帮教工作的基础上,永康法院延伸司法职能,提升青少年学生的法律意识,积极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护佑青少年健康成长。该院以处于法制教育关键年龄段的中学、职高以及外来民工子弟学校为重点,选派青年法官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搭建与教育局、学校等的合作平台,开展座谈、走访,邀请团市委及学生代表进行庭审观摩,指导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并在学校内组织了法律讲座、法律知识竞赛等法律宣讲活动,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浦江:

    让少年犯感触刑法的温度

    “我真的知道错了,请求法官再给我一次机会,我好想再回到学校念书。”刚过15岁生日的小刘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的法庭上痛哭流涕,年少气盛地他因一时冲动动手打了一名中学学生,面临法律的惩罚,他的内心充满了悔恨和自责。旁听席上,小刘的父母正惴惴不安地等待宣判结果。

    小刘初中毕业后便辍学在家无所事事。2012年5月,在KTV,小刘遇见了在浦江某中学读书的黄某,一听他是和同学来唱歌庆生的便提出一同前去,但黄某却觉得小刘是“不读书的”,跟自己不是一类人,不愿意与小刘一起唱歌。得知黄某看不起自己,气愤的小刘二话不说将其打成轻伤。

    考虑到未成年人小刘的身心特点,浦江法院刑庭指派了一名女法官审理此案。通过开庭前对案情进行谨慎的调查,法官了解到小刘的父母在他很小的时候就离异,两人重组家庭后忽视了对小刘的关爱。缺少家庭温暖的小刘从小跟着奶奶一起长大。特殊的家庭背景使他的性格孤僻、自卑、暴躁。

    经过对小刘作案背景的精心研究,法官不仅对他做了耐心的心理辅导还给予他特殊的对待——采取“圆桌审判”的方式开庭,在庭审中,小刘可以不戴羁押戒具,在无法警值庭的情况下坐着受审,这种教育改造氛围浓厚的环境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小刘的精神压力。

    整个开庭过程,法官都以和蔼可亲、以理服人的形象耐心细致地查清被告人小刘的犯罪动机和心理。庭后,法官主动联系小刘的父母,希望他们多给予儿子关爱,弥补其心灵的创伤。

    经调解,小刘的父母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小刘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在宣判那一刻,法庭上每一个人心中都是温暖的。其后,法官在定期开展的帮教回访中得知,小刘又重新回到了校园。或许在他的人生中,仍会依稀记得法官对他的温暖守护。

    “刑法的目的并不仅仅是惩罚,根本目的是改造犯罪并预防犯罪,尤其是对涉罪未成年人,在他们尚未真正走上一条道路之前,我们更需要帮助他们走上正路,通过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为那些折翼的孩子重塑人生梦想。”浦江法院院长黄忆江说。近年来,浦江法院不断创新完善“寓教于审、审教结合”的少年法庭审判模式,审慎定罪,坚持特殊保护与维护社会秩序相结合的“双向保护”原则,不仅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还充分考虑犯罪动机、心理、是否初犯等情况,决定是否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量刑时也充分考虑到被告人受刑事处罚后回归社会的现实性与可能性。在构建完善青少年维权帮教平台的基础上,向社会、学校、家庭、监所延伸帮教触角,通过制订有针对性的帮教措施和矫正帮教方案,鼓励少年犯参加力所能及的社会义务工作,在临近释放前,再次进行针对性帮教,帮助其查找走上犯罪的原因、应吸取的教训,并切实帮助解决好学习、就业困难,让少年犯以良好的心态重新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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