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法务指南 > 诉讼仲裁 >

开化审理一起因户口引起的行政诉讼

2014-03-31 13:15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80年代办理自理口粮户口,违规保留农业户口,成为双重户口,二重身份,名字不同、号码不同、相等同人。时隔28年后,在到派出所补办身份证时,被细心民警发现,依法注销其农业户口。

  2014年3月13日,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人民法院对开化历史上第一起因户口引起的行政诉讼进行审理,当庭宣判,开化县公安局在办理徐某农村户口注销一案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做出维持公安撤销徐某农业户口的决定。

  案件起由

  1985年6月28日,徐某和其父亲一起从开化县金村乡农业户口转为自理口粮户口,落户在开化县城关镇钟山铁佛寺。期间,徐某违规保留金村乡农业户口,登记姓名为徐某某。2000年7月24日,徐某和其父向开化县公安局申请,要求将两人户口由自理口粮户转为非农业户口,2000年7月25日,开化县公安局按政策办理相关手续,将徐某转为非农业户口,落户在开化县城关镇花山路18号。2001年3月28日,徐某以婚迁为由,将金村乡金村村姓名为徐某某的户口迁入城关镇岙滩村,还办理了医保和失业保障。

  2013年1月,徐某因身份证损坏到城关派出所补办,细心的民警在办理过程中发现徐某在办理农业户口转为自理口粮户口时,还违规保留了金村乡农业户口。户籍民警当场告知了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建议其主动销户,此后又多次向其宣传户口管理规定,并对其进行注销户口的告知。2013年11月4日,开化县公安局依法注销了徐某在岙滩的农业户口。2014年初,徐某通过信访等途径要求公安机关恢复其农业户口,并于2月将开化县公安局告上法庭。

  法庭聚焦

  本案是一起公安机关在户口登记管理中,涉及一人多户予以重户注销问题的行政案件。在本案中就两个户口实属同一人并无争议,原告也表示确认,该案主要争议焦点有二:

  一是姓名有出入的两个户口中哪一个户口是属于非法户口。

  徐某于1985年6月转为自理口粮户口后,其户口的性质已从农业户口变为自理口粮户,依据户口迁移的规定徐某在金村乡已无户口。则2001年3月由金村乡迁入城关镇岙滩村实为应销未销户口,徐某为非农业户口,不应再保留金村的农业户口。

  二是当年农业户口转自理口粮以及自理口粮转非农业户口时申请书等事宜并非本人办理是否有效。原告以及其诉讼代理人强调:1985年其农业户口转自理口粮,2000年7月自理口粮转非农业户口时其并不知情,当年的申请书上并不是其本人的签字。但对当年办理的审批原始材料审查,徐某在申请书上署名系其本人签名,且办理了身份证,不存在不知情。

  审判结果

  庭审持续两个多小时,最后当庭宣判。开化县人民法院审判认为:开化县公安局对户口管理具有法定职责,申请、迁移、注销户口是职权。本案中,注销户口已经申报—审核—签发。原告双重户口,二重身份,名字不同、号码不同、相等同人,故注销徐A身份;对于原告委托代理人徐公四不存在,该户口非法,更名徐A原告不知情的辩解,徐A姓名是其父亲和其本人申请书上已署名,且办理了身份证,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当庭宣判,维持开化县公安局作出的注销户口决定,注销原告徐某某岙滩村农业户口。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七十二条,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按定及时注销其非法登记的户口。

  历史背景

  由于以前户口由乡镇托管时管理不严,存在手工操作的局限性,在户口的迁移过程中,造成迁出未销,或者重复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出现或多或少“一人多户口”现象,这是我们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从该起案例中也折射出: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在户籍管理法规相对滞后,不完备的情况下,户口与各种社会利益紧密捆绑,公民对户口管理法规意识淡薄,但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又在提高,这一切就怎样才能把我们手头的户口管好,平衡好依法行政管理职能和服务群众的重任的两者关系,这确实是我们公安机关值得深思的问题。

  2013年以来,针对一些地方出现违规办理户口、身份证一人多户多证问题,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全面开展户口清理整顿。开化县公安局迅速行动,主动清理,多措并举,克难攻坚,共清理一人多户300余人,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