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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城村民近万株景观树被毁状告澄迈县政府开庭

2014-03-31 13:11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今年2月23日《法制日报》头版,以《海南一起征地补偿上演穿越 》为题报道了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美且村村民林方光等人反映,该县老城开发区管委会在2012年底征用该村土地时,在青苗及附着物补偿问题上仍采用澄迈县2008年出台的标准,并在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就允许软件园等项目进场开工,毁坏了他种植近万株景观树和水井,造成了巨大损失。他无奈将澄迈县政府诉至海南省一中院,请求法院确认其作出的有关征地行政行为违法。

  3月21日,海南省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村民:安置未补偿安置就毁林开工告县政府

  林方光诉称,从2009年3月17日到2013年8月9日,被告澄迈县政府未经审批程序,化整为零,通过其职能部门国土环境资源局和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潭池村民委员会美且村民小组签订七份《征地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共征用美且村710.66多亩土地,其中涉及到原告使用的土地有34.83亩多。

  澄迈县政府在签订上述协议以后,没有将征地方案何补偿安置公告,在未对听取村民意见和征地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即准许软件园、智能交通等建设项目开工,并先后于本案起诉前单方强行毁坏原告13.43亩土地上种植的景观树和水井,于本案起诉后的2014年1月25日又毁坏原告16.4亩土地上的景观树和房屋水井等设施,先后共毁坏原告种植的大叶榄仁2627株,小叶榄仁670株,荷花心3470株,莲雾约1014株,中东海枣6株,桉树12株,重阳693株等景观树木,合计共铲毁8492株种植了近5年的景观树。另外还有大香蕉1亩,瓦房420平方,150米深的水井5口,深水泵1个,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林方光说,按照国家和省里的规定,征用这么多的土地要经过省政府审批、征地方案公告、清点青苗及地上建筑物等其他附着物、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证、补偿、安置、社保,然后才能出让土地、开工建设项目等法定程序,“但被告7次征地,征用710.66亩地(其中包括复耕地:426.6亩,从未征用过的现有承包地:284.06亩,承包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止),没有一次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明显属于违法行政。”

  林方光认为,上述土地是他家人赖以生存的主要依靠,土地上的景观树是一家人多年的投资心血,现澄迈县政府征用他使用的土地,既没有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又不依法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听取原告的意见,又不依法对原告进行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补偿和社会保障,即强占土地,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因此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征用美且村700多亩土地,未依法履行征地方案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义务,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即占用土地并准许建设项目上马等行为属行政违法;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给予原告征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安置补偿和社会保障。

  县政府:涉案土地20年前已征用原告不具诉讼资格

  在递交给法院的答辩材料中,被告澄迈县政府称,林方光在诉状中提到的美且村710.66多亩土地,已被其于1988年3月14日征收,并于1988年8月25日出让给海南华盛房地产开发公司,后因该公司用这一地块同交通银行海南分行抵押贷款逾期未还,被法院判决以该地块抵偿贷款。经交通银行海南分行申请,澄迈县政府以澄府函【2006】512号批复决定收回出让给南华盛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土地,核发换地权益书给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因此710.66多亩土地除出让少量给海南生态软件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海南光信科技有限公司外,剩下的均为政府存量建设用地。

  在上述地块没有出让之前,林方光在该地上种植风景树,为了加快促进生态软件园及智能交通项目上马,其在今年初对林方光种植的景观树作出处理并通知称,原则上不给予补偿,但本着和谐征地的原则,今年老城开发区曾承诺给林方光每亩6000元的迁移费,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将树木搬迁完毕否则将依法处置。

  据此,澄迈县政府认为,涉案的710.66多亩土地为美且村集体所有,原告林方光作为村民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且林方光在该地块上种植风景树没有合法依据,本案应是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起诉。

  在法庭上,双方在分别就自己的主张进行了举证,并就有关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论,法庭未当庭宣判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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