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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为其股东担保有效吗?

2014-03-30 12:42来源:找法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案情简介】 李某为上海某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2011年李某通过协议将其所有股份转让给张某。双方约定,协议签订之日,张某支付李某人民币50万元,余款30万元待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60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协议签订后,张某支付了李某50万元,但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张某称资金周转不灵,经李某要求,该一人有限公司在“张某欠李某的股权转让款30万元由我公司负责担保”上进行盖章。后张某仍不支付转股款,李某遂找到我为其代理本案。

 

【办案思路】

接受李某委托后,我们为李某提供了以下办案思路:

一、一人有限公司为其股东担保在法律上是否有效?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公司是仅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财产往往与股东无法明确区分。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而这一条文在一人有限公司中不具有可操作性,因为关联股东回避后,事实上已不存在其他可以表决的股东。根据我对公司法立法目的的理解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我认为该担保在法律上有效,并围绕这个核心组织了一定证据予以证明。

二、一人有限公司的保证责任如何实现?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由于连带保证人即公司与债务人张某对李某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而当时的实际情况是公司账户内尚有一笔资金,所以我们决定向法院申请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以上申请获准后对本案的顺利执行到位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审理判决】

庭审中,对方律师的抗辩思路主要是从一人有限公司为其唯一股东担保是否有效的角度展开的,并且印证了公司法的相关条文予以佐证。我们认为,公司法相关条文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保护公司的小股东免受担保的风险,确保公司更加客观、公正地决定是否为其股东进行担保,而并不是简单地禁止有限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结合本案中该公司的章程规定,也没有对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有特别的限制或者约束条件。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法相关条文不应适用于本案,从保护公司债权人,敦促当事人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的目的来看,认定担保有效,进而让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是公正合法的。

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了我方观点,判决张某和公司共同承担该债务,当事人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办案心得】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

一、作为原告,应当及时了解被告财产线索,并及时高效地控制该财产。本案中我们采用的是追加共同被告的方式,当然实务中还有其他方法,只是这种方式在本案中比较合适;

二、对待法律,必须了解清晰其立法目的,而不是仅仅从条文的字面含义“望文生义”。本案对方律师也是一位执业几十年的主任律师,仅从公司法条文的字面规定来看,对方是有一定优势的。但是,根据公司法立法目的和本案特殊情况,该条文事实上并不适用于本案,这一观点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与认可。

三、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判决后在执行程序中又发生了一点小波折,被告控制了公司的财务章,企图恶意规避执行。在执行程序中,我们申请了执行听证,并及时要求法院对被告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口头警告,最终本案款项得到了全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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