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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2014-03-18 12:08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安徽省行政执法机关2013年共立案查处行政违法案件26174件,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仅115件,虽经检察机关监督又移送了485件,但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数量与行政违法案件数量相比仍然差距巨大,大量行政违法案件游离于司法程序之外,难以有效监督。

  对此,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薛江武代表建议,应当通过立法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准确、及时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严格公正执法。

  薛江武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主要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处理,以形成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合力的机制。自国务院颁布施行《关于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来,高检院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推动衔接工作。但是,行政执法机关立案查处案件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少的问题仍未有效解决。与此同时,在资源破坏、环境污染和食药安全等民生热点问题日益突出的情况下,人民群众对相关行政执法领域违法轻罚、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打击不力等问题反映强烈,对于执法司法机关严格公正执法、严打违法犯罪更加充满期待。

  薛江武认为,当前造成"两法衔接"不畅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法律层级较低,制度刚性不足,影响了"两法衔接"工作推进力度。由于相关法律中没有对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作出规定,目前"两法衔接"制度框架主要为行政法规、地方规定和各级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会签的规范性文件,协调性安排多,强制性规定少。而且,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各个参与主体思想认识不一、参与热情悬殊,往往是检察机关"一头热",部分行政执法部门缺乏法治思维,对"两法衔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部门主义、本位主义思想严重,导致一些地方行政执法机关对"两法衔接"工作消极对待、简单应付,推动"两法衔接"机制建设和制度落实的内在动力不足、外在压力不够、整体合力不强。二是监督信息缺乏、知情渠道不畅,制约了"两法衔接"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别是在行政执法机关多头执法、行政处罚权力分散行使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信息整体上仍然处于情况不清、底数不明的状态,必然导致司法机关无法及时获取犯罪线索,检察机关发现监督线索的能力也严重受限,立案监督无法有效实施,严重影响了打击犯罪的效果。三是职能延伸有限、监督手段乏力,无法保障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效果。当前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主要是立足于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能适当向前延伸监督触角,虽已涉及行政执法领域,但整体上还是一种刑事立案监督。此外,案件移送标准不明确、证据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两法衔接"工作效果。

  薛江武建议,应以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为路径,推动"两法衔接"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其一,通过修改行政处罚法,单设一章规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范围、途径、形式、程序等,强化行政执法机关信息公开、线索移送的义务,明确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力,弥补立法空白,消除监督盲点。同时规定对不履行移送义务的,依法追究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其二,在时机成熟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单行法,明确责任主体和职责分工、移送范围和移送要求、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法律后果和责任追究等。目前,在立法条件暂不具备的情况下,建议国务院商两高制定相关办法,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保证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执法,维护法治政府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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