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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前科丢工作

2013-10-13 22:22来源:江苏法制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隐瞒前科丢工作


  法院判决:解聘有理


  本报讯(记者 翟敏通 讯员 兴园)为顺利找到工作,应聘时隐瞒自己曾受治安处分的事实。结果真相暴露,遭到录用公司解聘。一怒之下,职员将应聘公司告上法庭讨说法。日前,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9年1月,青年王某因聚众斗殴被公安机关拘留十五日。当年3月,他前往一家公司应聘工作时,隐瞒了被治安行政处罚的情况,并与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10月,公司以王某隐瞒个人处罚资料为由将其解聘并拒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王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公司决定,并支付经济赔偿金6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王某的行为具有欺诈性。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诚实信用是法律规定的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之一,也是用人单位、应聘者的一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要求应聘者如实告知相关信息,否则将予解聘、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的做法,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因而当属有效,应聘者理应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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