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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王书金案:案子为什么不是他做的?

2013-10-12 10:49来源:人民公安报浏览:手机版

——聚焦河北省高院否决王书金自认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的四点关键司法评判

 本网讯  新华网石家庄9月27日电(记者朱峰)27日上午10时,王书金故意杀人强奸上诉案二审宣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人王书金上诉,维持一审判处王书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2007年3月12日,因被指控于1994年11月至1995年农历八月间,先后在河北省广平县泊头村至杜村的路上、闫小寨村东南玉米地内、南寺郎固村东一麦秸堆旁强奸刘某某、贾某某、张某芳并杀死刘某某、张某芳,杀害贾某某未遂,王书金被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王书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书金不服,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王书金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已经认定其有自首情节,但没有体现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主动供述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犯罪是其所为的行为,是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属于重大立功是错误的。

  河北省高院在2007年依法受理并于当年曾进行了二审开庭。今年6月25日和7月10日,河北省高院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书金案进行了二审第二次和第三次开庭。

  27日二审宣判的焦点,是河北省高院否决了王书金主动供述的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犯罪是其所为的事实。法院从四个关键点陈述了评判的法律依据:

  (焦点一)王书金没有提供案件关键的隐蔽性细节:花衬衣

  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显示,被害人尸体颈部压有玉米秸,拿开玉米秸后,可见一件花衬衣缠绕在颈部,而王书金原来多次供述和在二审的庭审供述中均未供出被害人颈部缠绕花衬衣这一关键、隐蔽性细节。

  (焦点二)王书金所述杀害手段与尸检报告不符:未发现骨折

  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被害人尸体检验报告载明,被害人胸腹部皮肤完整,全身未发现明显创口及骨折,被害人系窒息死亡,而王书金当庭及被抓获后一直供述将被害人掐昏后实施强奸,后双脚跺被害人胸部并听到“咯嘣咯嘣”的被害人肋骨骨折的声音,王书金关于故意杀人手段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被害人尸体检验报告记载的情节不符。 (焦点三)王书金所述细节与事实不符:被害人身高与被害时间

  案件被害人的丈夫侯某某证明,1994年8月5日中午被害人骑车离家后一直未回;被害人同事余某某证明,1994年8月5日下午4点半陪同被害人到车间给自行车打气,从被害人离开车间到发现被害人尸体一直未再见到被害人;被害人同事王某某证明,1994年8月5日下午5点下班后到澡堂见到被害人洗澡。而王书金始终供述,当日中午一两点钟将被害人掐晕、实施强奸,后双脚跺被害人胸部,作完案回到工地大约两点左右,当时工友还在午休,其供述作案的具体时间与证人证言存在明显矛盾。

  案件尸体检验报告和现场照片显示,被害人尸长1.52米,尸体骨骼连接完整,尸体检验报告记载被害人的尸长内容客观,而王书金当庭及原来多次供述,被害人身高和其差不多,其之前曾两次见过被害人,其案发当天又对被害人实施侵害。根据上诉人王书金的供述,其对被害人的身高应有基本认知,但经测量,王书金身高1.72米,其对被害人身高的供述与被害人实际身高存在明显差异。

  (焦点四)王书金所谓没有外界信息来源的情况下供述案情与事实不符:王书金对案件相关情况熟悉

  根据检察员当庭出示的证据,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自被害人失踪至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到被害人的衣服、尸体被发现的数天内,被害人亲属、所在单位同事先后组织多人多次在被害人上下班行走路线范围内寻找,先后发现了被害人衣服和尸体。

  而发现尸体现场距王书金打工工地距离100米左右,发现被害人衣服地点距工地更近,且尸体现场及被害人衣服发现的地点位于上诉人王书金在打工期间中午经常活动的道路旁边,上诉人王书金对上述开放现场周围的环境、道路等情况熟悉,并且有证据证明案发后公安人员曾向王书金及其工友了解该案情况,故王书金辩护人所提王书金是在没有外界信息来源的情况下主动供述了在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并带领公安人员指认了现场的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

  河北省高院强调,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的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虽然在形式上存在诸如没有见证人签字等瑕疵,但上述证据均是案发当时的原始卷宗材料,辩护人所提现场勘查笔录和尸体检验报告存在瑕疵的意见,不足以否定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的客观真实性,同时,也不属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形。现场勘查笔录明确记载了物证花衬衣系侦查人员从现场依法提取,公安机关以照片的形式固定该物证符合法律规定,该物证来源清楚,辩护人所提该物证是否来源于案发现场存疑的意见,不予采纳。

  河北省高院判定:王书金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王书金主动供述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系其所为,应属重大立功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检察员所提王书金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在一些关键情节上存在重大差异,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不是王书金所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的意见,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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