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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妻自杀,情有可原仍是杀人

2013-08-21 11:12来源:北京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丈夫伤残,生活起居一直由妻子照料。今年3月,妻子被查出癌症晚期,失去了活下去的勇气,苦求“速死”,无奈之下,残疾丈夫用助动车驮妻到江边,将她推进了江里,最终妻子溺水身亡。检方以丈夫涉嫌故意杀人提起诉讼,虽然在辩护律师看来,“这是病妻自己的愿望”,但法院最终仍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丈夫有期徒刑4年。

  助人自杀也是“杀人”

  传统社会观念认为,人的生命都是最宝贵的,“非经正常的法律程序,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丈夫“助妻自杀”的动机充满善意——为了减轻妻子的痛苦,也为了解脱自己的苦难,但是每个人都没有权力任意终结任何一个人的生命。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教唆、协助自杀罪,实践中对此类案件都以故意杀人罪处理。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定义中提到:“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考虑到在教唆、帮助自杀中,自杀者的行为往往起决定作用,因此,应根据案情从宽处罚。”丈夫助妻自杀的行为,显然符合触犯故意杀人罪的考量范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即为故意。

  在此案中,丈夫之所以获得轻判,主要因为妻子处于癌症晚期,苦不堪言的现状得到了多方证实;妻子多次要求丈夫帮助她死亡的情节,也得到亲友、邻居的佐证。再加上丈夫患有残疾,年事已高,且犯罪情节比较轻微。

  国外助人自杀犯罪的三种情况

  在国外,关于教唆或者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单独构成的犯罪,基本上分成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只要实施了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不论是否产生自杀后果,均构成犯罪。如日本刑法第202条规定:“教唆或帮助他人使之自杀,或受被杀人嘱托或得其承诺而杀之的,处6个月以上7年以下惩役或监禁。”

  第二种情况是行为人必须是出于利己或其它动机而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的。如瑞士刑法第115条规定:“出于利己动机,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而其自杀已遂或未遂者,处5年以下重惩役或轻惩役。”

  第三种情况是要求他人的自杀行为必须已遂或者虽然未遂但却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结果。如意大利刑法第580条规定:“使人决心自杀,或加强其自杀的意图,或以其它方法使其易于实行,以致发生自杀的,处5年以上12年以下徒刑;如未发生自杀而仅致重伤或非常严重伤害的结果,处1年以上5年以下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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