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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涿鹿:调和寺联营林场承包官司惹民怨 致数千名村民联名上访

2013-08-20 13:18来源:新华传媒网浏览:手机版
近日,来自张家口市涿鹿县河东镇六村干部和村民代表,他们六村所属林场一块,由于原承包人张连太迟迟不上交承包款,出现违约。为维护六村群众集体利益,他们撤销了与张连太的承包合同。就此,张连太把六村诉之涿鹿县人民法院,法院草率判决六村败诉。六村又上诉至张家口中院,经中院审判长前后三次深入实际进行调查,判定原承包人张连太败诉。六村现今已将林地重新发包给新的承包人,并签订了五十年的承包协议。但张连太依然不服张家口中院的终审判决,又上诉河北省高院,高院令发回县法院重审,涿鹿县法院又维持了原判。
 
    为此,六个行政村3400名村民对这样的判决十分不满。并决定还要继续上诉,并希望媒体以实事为依据,法院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理此案件,使国家法律得到维护,六村集体财产得到保护,还3400名村民一个公道。张连太承包调和寺联营林场始末
 
    河东镇联营林场,原址在调和寺,属庙产,归六村所有(赵家蓬、康家沟、河北、河东、刘家沟、牛角庄村)。上世纪七十年代赵家蓬公社在此建联营家场,有数十人在此栽植了杏树、核桃、板栗、苹果等树木5000多株,林场有可观的经济效益。实行生产责任制时,归还六村所有,六村各抽调二名农民在此栽植、经营大量树木,并种植农田。12名农民经营树木和家田,靠所辖范围内树木和农田均有可观的经济收入。调和寺林场已形成规模,经济林树森已长成,绝大部分果树均已到盛果期。县道路也已修通,因是集体经营形式,没有输营业执照。为了加强集体果园的管理,增加集体收入,1998年,经六村干部商议,将果园进行公开招标承包。并对承包果园的四至范围;时间(为30年);承包树木数量、树种;总承包金额(为23万元);这承包人和权力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方面都作为详细的规定。张连太接标承包,并于六村签订承包合同。
 
    按合同规定,每年4月20前,承包人(乙方)向六村(甲方)交纳承包金。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008年4月,经涿鹿县林业局批准采伐林场内用材林,六村将树木采伐承包给王建利,并与其签订了采伐合同,但遭到承包人张连太强行阻挠,砸毁王建利采伐树木的机器设备(此事至今未解决)。甲方将此事诉之法院,经法院协调,才得以解决。
 
    4月23日,鉴于承包人张连太没有按期交纳承包金,六村书记、主任十余人前往乙方家中商谈有关承包土地、树木砍伐及道路等问题。六村干部为了和谐,作出让步:当年承包费10000元,减免5000元,但乙方仍不依不挠,将六村干部赶出家外,并大声嚷道:“我就是不干,你们告到那儿,我应你们到那儿”。由于乙方强行阻挠采伐树木,时间延迟,致使许多更新树木错过了发芽期,没有通过县林业局验收,六村所交44000元育林金被扣,给六村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2008年5月,甲方又耗资8000元购买杨树苗,六村安排120村民到林场进行树木补植。乙方张连太顾佣20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其中还有刚刚刑满释放人员)横加阻拦,并威胁动武解决。致使六个村不能在自己的林地内栽树,其霸道行径,无赖作风众多村民均可见证。之后,张连太则在林中路上挖大坑,垒石设障,毁林刨地,并用明火烧毁树墩上长出幼树不计其数(涿鹿县林业局曾派人前来调查照相)。还在林地内种玉米,强占合同外土地。据为己有;剥夺了甲方原有土地、林地地管理和使用权。六村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被迫拿起法律武器。这才是六村委会上诉之真正原因。
 
    涿鹿县法院自编判理“属于违约,但不构成根本违约”
 
    经涿鹿县人民法院审理,2008年10月10日作出“涿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合同有效,甲方(六村)败诉。六村不服,上诉张家口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王艳龙不辞辛苦,率众法官先后三次到实地调查。行程往返900百多公里,法官走访多人,了解事实真相。为此,2009年3月9日,张家口中院作出公正判决(详见“(2009)张民终字32号民事判决书”)。撤销涿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解除六村委会与张连太的果园承包合同。张连太败诉之后,无代价吞并林场之心不死。又四处寻门子、找事台,置事实不顾,置法律不顾,歪曲事宜,颠倒黑白,上诉至省高院,赢得发回重审之机会。2011年涿鹿县人民法院11月23日又作出了(2011)涿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基本维持“2008年10月10日作出“涿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之内容。六村不服判决,又上诉张家口中院,中院接案,至今未判。四条证据已证实张连太违约败诉
 
    法律界专家认为:1、六村与张连太签订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该遵守。张连太不按时交纳承包金,一天也是违约。且2008年承包金10000元不交,却将六村所有的农田庄稼、果品强行收获,造成集体损失数万元。既然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另行承包,乙方无权干涉。但涿鹿县人民法院(2011)涿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认为张连太是“ 属于违约,但不构成根本违约”,此判决在耐人寻味,违约就是违约,还有什么根本违约,这一法律术语在《合同法》、《物权法》都找不以相关解释,这是涿鹿县人民法院独创。是为了张连太独创法律依据。如此荒唐判决,令人愤慨。我们六村3400村民原考虑都是老乡,不想过多追究,但张连太其恶劣行径如土匪似强盗,无法无天,气焰嚣张之极。并通过各种手段在涿鹿“打赢”了官司,六村村民集体财产受侵害。为此3400村民已忍无可忍,只好与其对簿公堂,保卫共同财产不受侵犯。一定上诉,打到联合国也要找到公正、公平,不信天下没公理。
 
    2、根据合同规定:六村对林场用材林有所有权,因为用材林占果园总面积的五分之四,六村每年都派人看管。2008年采伐树木时张连太强行阻拦,妄图无偿霸占果园及六村用材林地,从而据为己有,挖沟垒障,不惜顾佣打手强行阻拦。不但严重违约,还有违法行为。同时,还将部分果树毁坏,改种玉米,违反合同,给六村造成经济损失。
 
    3、张连太辩称自己经营数年,投入很多。其实几组数字可说明问题:承包时各种树木总量为4895棵,2009年移交是为5086棵,只增加了191株,但从质量上看:幼树增加了,成年盛果树减少了; 杏树增加了,苹果树减少了。扣除388株幼树,还不足承包时总数及质量。他的投入就是盖了一处住宅而已,但他每年的收入都在三、四万元。
 
    4、关于经济赔偿问题。张连太单方面违约,并烧毁再生的树墩,阻止补植树木、造成8000多元树苗不能栽植而枯死; 涿鹿县林业局扣43000元育林金,因他阻拦没栽树下,而被没收;由于张连太强行阻拦树木不能及时采伐,木材销售损失20000多元,没交2008年承包金10000元,而强行收获2008年林场所有树木果实和农作物。仅此四项,就给六村造成经济损失81000元。都是因张连太所作所为,应予赔偿。
 
    原承包人张连太无视国家法律,视合同为儿戏,强行霸占集体财产,招集社会不法人员强行阻拦六村各项正常经营活动,给六村3400村民造成经济损失,并造成恶劣影响,已经激起公愤。我们作为上访代表,真诚的邀请有关部门领导深入实际,到实地进行调查,并对事情真相作了公正的法律判决。还3400人民一个公道,还法律一个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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