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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

2013-07-29 16:07来源:浏览:手机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今天(23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增加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规定,明确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

草案还增加以下规定: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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