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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明确电梯安全责任

2013-07-29 16:07来源:浏览:手机版

 广东省法制办18日开始就《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修改送审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若该《规定》获得通过,今后一旦发生电梯安全事故,受害者可立即要求该电梯的“使用权者”承担赔付责任。

“使用权者”是指享有和履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利和义务者。特种设备的所有权者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作为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权者;未委托的,所有权者或者实际管理者为使用管理权者。

《规定》第4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于特种设备故障或者事故导致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向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者提出赔偿要求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者应当赔偿,不得拒绝。使用管理权者赔偿后,属于其他单位责任的,使用管理权者有权向其他单位追偿。

广东省质监局有关负责人说,发生严重的电梯安全事故后,受害人经常遭遇到有关责任主体“踢皮球”,开发商说应该找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说应该找电梯生产厂家。首付责任制的明确使得受害者可以第一时间找到承担责任的责任人,做到快速赔付,受害者及时救治。

近年来,大中城市电梯安全事故频发,安全隐患仍多。记者获悉,3月16日晚,广州体院篮球专业的研究生窦文博倚靠在宿舍楼6楼的电梯门上打电话。当时该电梯处于故障维修状态,显示楼层的灯没有亮,但是在被倚靠时却突然开了。窦文博随即落入地下二层的电梯井,不治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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