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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修订食品安全条例 食品犯罪终身禁入入草案

2013-07-29 16:07来源:浏览:手机版

如果某种食品可能会对人身健康和安全造成较大危害,那么来自同一产地的同类食品也将被采取临时控制措施。今天上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曾经一度被删除的对问题食品实行区域退市等“临时控制措施”再次出现在了修订草案修改稿中,而一审稿中被删除的食品犯罪终身禁入也同样再次被写入。

规定1

食品发生危害控制同产地同类食品

从去年9月起,现行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开始启动修订。此前的征集意见稿中,曾经提出过区域退市制度。但在今年9月的一审稿中,则删除了这一制度。参考北京奥运和60年大庆的经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提出,在某种食品可能对人身健康和安全造成较大危害的情况下,对来自同一产地的同类食品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据此,修订草案修改稿中特别增加了一条规定,将“临时控制措施”重新加入。规定指出: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采取相应的临时控制措施。食品安全风险消除或者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条件和原因消除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解除风险警示和临时控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背景

广东潮安果脯蜜饯曾被整体退市

自2007年至今,北京一共实行了9次区域退市措施。而在这9次区域退市当中,曾经造成一时轰动,也是影响最大的一次,应该算是2005年对广东潮安果脯蜜饯的整体退市事件。潮安果脯因多次检测出不合格产品而被公示下架,最多被下架17次,北京各大超市纷纷下架所有潮安果脯,重庆、成都等其他城市也均效仿,使得500多家果脯企业遭受沉重打击。

规定2

食品犯罪终身不得生产经营食品

在今年4月的食品安全条例征集意见稿中,曾经专门提及“因食品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不得投资食品行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但这一点,在9月的一审稿中已被删除。对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提出,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追责,对于触犯刑律的责任人除了追究刑事责任之外,还要加大信用惩戒的力度。

在今天上午审议的修订草案修改稿中,记者发现,修改稿已经将这一建议纳入。规定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规定3

作坊食品拟编制全市指导目录

本市对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实行目录管理,编制全市的指导目录并明确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的生产加工条件和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还应当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规定4

食品摊贩将“划界定时”经营

在规范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方面,修订草案修改稿指出,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保证安全的原则,划定临时区域、规定时段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社会公布。划定的临时区域应当在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200米范围以外,并不得占用道路、桥梁、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不宜设摊经营的场所。食品摊贩不得在临时区域和规定时段外经营。

规定5

摊位上应悬挂食品摊贩经营证

今后,市民在小摊上购买食品,将可以凭借摊贩摊位上悬挂的“食品摊贩经营证”来认“证”消费了。按照修订草案修改稿的要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食品摊贩申请人发放“食品摊贩经营证”。食品摊贩经营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食品的品种、经营地点、监督电话等事项。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应当悬挂食品摊贩经营证,并不得转让、涂改、出租、出借食品摊贩经营证。无证照的流动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将被城管查处。

规定6

与周边地区实行食品安全协作

修订草案修改稿提出,鼓励外埠优质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京销售。市食品办应当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引导本市大型食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食品物流配送企业、连锁餐饮服务企业等与外埠进京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对接,为外埠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服务和支持。

规定7

农药经营者也将实行名录管理

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符合国家和本市农药管理法规规定要求的农药经营者名录和名录管理办法。采取措施落实农药补贴政策,引导使用者购买安全农药。

背景

“可能有人从来没吃过药,但是肯定没有人没吃过农药。”这句调侃多少反映了蔬菜水果农药残留令人忧虑的现状。北京现在共有农药经营单位1303家,经营规模普遍偏小,多为个体经营,经营人员也大多没有受过专业教育,经营条件大多不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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