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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遏制破坏草原刑事案件

2013-07-29 16:07来源:浏览:手机版

我国草原占国土面积的41.7%,针对当前草原资源破坏突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发布司法解释,明确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破坏草原犯罪定罪处罚。

数据显示,2009年,仅内蒙古开垦草原种粮的案件就有947起。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主任马有祥认为,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刑法相关条文缺乏明确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影响了对犯罪的惩治以及对草原资源的有效保护。

马有祥:“原来经济上给点处罚,最高五万块处罚了事,而他们从非法占用草原、开垦草原得到的巨大利益,远远超过这几万块钱。”

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今后,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入罪门槛设为20亩。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胡伟新:“我们把‘20亩’最为数量较大作为认定标准,就意味着有15.2%这种开垦草原的违法案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于厚森强调,依据司法解释,只要改变草原用途就被认定为毁坏草原。

于厚森:“对于非法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或者在非法占用的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采取“改变用途即毁坏”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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