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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国家治理体系提供更强法治依托

2019-11-22 20:19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法令行则国治”,健全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是发挥制度优势、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有力保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写入全会《决定》,为法治建设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从党的十八大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到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要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再到十九届四中全会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我们对法治、国家治理的认识不断深化,法治建设也蹄疾步稳。
  这种认识深化、治理效能的提升体现在社会治理的各个方面,10月24日,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是在刑事惩戒方面的展现。作为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直备受关注。其直接目的在于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实现有效惩治犯罪、降低司法成本、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的多赢局面,从更高层面来说就是通过指导意见,在立法和司法领域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法治体系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发展,也必将通过具体的司法实践强化法的指引作用,把社会治理提升到更高水平。就像《指导意见》出台后,刑事诉讼辩护的格局会因此而有所变化,以往的“对抗性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将演变成“恢复性司法”,控辩双方的关系将由“对抗”走向“对话”,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减少社会对抗、节约司法资源,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让当事人充分能动地参与刑事诉讼是现代刑事司法的一种趋势,这种趋势不仅仅体现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上,也体现在尊重被害人的主体地位、保障其合法权益上,只有当事人利益都得到合法维护,社会矛盾得到有效化解,司法权威、公平正义得以体现,社会治理效果才更加彰显,这也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的具体目标。
  当然,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体系化的工作,为国家治理体系提供更强法治依托,离不开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各个环节,离不开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离不开有效的法治保障制度和法律实施监督制度,同样也离不开离不开全民的法治信仰。坚信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民的衷心拥护下,在法治意识、理念不断强化的时代潮流推动下,我们必然赢得全面依法治国这场国家治理领域广泛而深刻的革命。(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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