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社部就生育保险办法征意见 明确生育津贴标准
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起草了《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 征求意见稿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征求意见稿指出,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 关于生育津贴的支付期限,征求意见稿指出,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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