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赞皇县检察院认真学习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
本网讯 11月19日,赞皇县检察院就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开展全面学习。 国家对这部和百姓息息相关的“民告官”法做出了重要修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如:受案范围扩大: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等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可跨区域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将现行法律的第六十四条改为第九十三条,内容也更加明确具体,从原来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等等。 通过学习,大家认为,这次行政诉讼法修改进一步拓展了检察监督范围和形式, 赋予了更多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责和任务,增加了监督方式,强化了监督手段,优化了监督结构,对检察机关加强和规范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提出了更高要求,今后要积极应对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的要求,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转型。 通过学习,大家纷纷表示,作为检察干警,对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充满信心,深刻认识全面贯彻实施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更好地强化对行政诉讼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认真研究修改后行政诉讼法对检察工作产生的影响,切实做到学懂学透、熟练运用, 为今后贯彻落实修改后行政诉讼法打下良好的基础,确保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董树德 贾浩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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