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证遗嘱未撤销新的代书遗嘱有效吗?
本网讯 市民问:公证遗嘱未撤销新的代书遗嘱有效吗?
刘老先生与魏老太系夫妻,于1991年6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刘老先生与前妻李女士生有四子,分别为刘一、刘二、刘三、刘四。魏老太与其前夫生有两个子女即岳一、岳二。因岳二有肢体残疾,又没有生活来源,为了让岳一照顾岳二,所以,刘老先生与魏老太商量好后于2005年10月26日,到北京市某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自己百年以后,将自己与前妻共有房屋中自己享有的财产份额遗留给岳一、岳二共有。 2009年10月,刘老先生开始生病,在病中,刘二夫妇尽力照顾,于是,刘老先生为感激儿子儿媳对自己的照顾,又找来朋友陈先生、甄先生及王先生为自己代书,于去年4月9日留有一份代书遗嘱,上述财产份额归二人继承。不久,刘老先生因病死亡。 问:刘老先生留有两份遗嘱,公证遗嘱在前,代书遗嘱在后面,哪份遗嘱有效呢? 律师答:公证遗嘱未撤销新的代书遗嘱无效 ![]() 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马颖秋 《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公民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其中以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在数份遗嘱中,以被继承人最后所立遗嘱有效。 本案中,刘老先生留下两份遗嘱,一份公证遗嘱,一份代书遗嘱。但在公证遗嘱未撤销的情况下,公证遗嘱效力最高。代书遗嘱虽然是最后所立遗嘱,但是因公证遗嘱未撤销,所以,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其他遗嘱均归于无效。本案虽然刘老先生本意修改遗嘱,但未履行法定程序,所以其最后所书代书遗嘱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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