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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企业“克扣工资”还是“合法缴纳社保费用”?法院这么判

2021-04-23 14:16来源:工人日报浏览:手机版
  声称缴纳“个人保费” 实则克扣农民工工资
  律师建议,企业以“扣”留人不可取,以“心”留人才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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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打着缴纳“个人保费”幌子克扣工资,混淆“应发工资”“实发工资”,农民工出工伤后申请离职,因企业克扣工资拿到了经济补偿金。律师提醒,企业面对恶意跳槽、离职的农民工应当事先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违约条款,由法律制裁不诚信者,不要通过私自克扣工资的方式解决,应该以“心”留人。
  实发工资月月比应发工资少300元,解除劳动关系时,索要欠薪和补偿金遭拒咋办?
  4月12日,一场关于“克扣工资”还是“合法缴纳社保费用”的劳资纠纷有了结果: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判处大连某木器厂给付内蒙古籍农民工王峰克扣工资21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250元……至此,历时29个月的官司告结,王峰长舒了一口气。
  《工人日报》记者采访发现,有些企业打着缴纳“个人保费”的幌子克扣农民工工资,闹到法庭上,反倒是“得不偿失”。
  月月扣钱说缴社保,可银行流水比工资表少300元
  2014年7月,王峰从内蒙古来大连打工,入职大连某木器厂当电工。入职时口头约定,如果不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到手月薪7000元,要是缴纳“社保”,单位扣除单位承担的1500元保费。此外,每个月再扣300元工资,年底作为福利一起发,这样做的目的就是担心农民工干一半活儿跳槽。
  “我当时想在大连长期打工,如果单位能给我交保险,将来年龄大了就可以办退休。”王峰说,到手的钱少点,但未来踏实。于是,企业工资表上标明王峰月薪5500元,实际上打到王峰卡上是每个月5200元。
  工作头四年里相安无事,企业每年年底会一起支付3600元“扣留工资”。
  2018年10月22日,王峰在单位工作时受伤,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2019年3月21日,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工伤鉴定,认定伤残八级。由于企业为王峰缴了“社保”,其工伤待遇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付,单位不承担任何赔偿。无法在原岗位工作,王峰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时遭拒。
  王峰告诉记者,工伤出院后,当时吃饭都成问题,走了几家律师事务所询问,打下这场官司最少也要律师服务费1万元。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了解情况后,指派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提供了法律援助。
  2019年12月30日,王峰以“克扣工资”为由向企业寄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申请劳动仲裁,开始了主动维权。
  企业辩称“扣留工资”是“个人保费”
  2020年4月10日,大连市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大连某木器厂给付王峰克扣工资2100元(2019年3月~12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25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8万元等共计14.1万元。木器厂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
  “每月扣发的300元是王峰应承担的‘个人保费’,我们公司已经实际向社保中心缴费,不存在克扣问题。”庭审中,大连某木器厂委托代理人张艳清辩解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按木器厂的说法,没有克扣,自然不用支付补偿。
  法院经审理后则认为,用人单位每月扣留王峰工资300元,无任何法律依据,王峰以此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每工作一年给付一个月的工资补偿。对于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缴纳“社保”,如果是代扣代缴个人应当承担的部分是可以的,但单位没有事先说明300元是个人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也不能作为福利返还给劳动者。单位存在过错,王峰可以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4月12日,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木器厂给付克扣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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