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没亲自运毒也构成犯罪 干杂活的运毒"工具人"被判无期(2)
【检察官说法】 打破运毒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 运输毒品犯罪通常有三类情形:自己运输毒品、通过中介运输、安排他人运输。本案中李某某、钱某就属于第三种情形。他们认为自己没有实际接触毒品,不是运输毒品的直接人员,毒品是“老板”提供的,是“马仔”运输的,自己不过是做些接送、传话的“杂活”,没有那么大的罪过,实际上反映出二人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匮乏。 正是他们认为自己“没有大错”的心理,才会轻易被蝇头小利所诱惑,被毒品犯罪分子所利用;也正是他们干的这些所谓“杂活”,“完善”了整个犯罪流程、打通了全部犯罪环节,帮助形成集贩毒、运毒,甚至制造毒品于一体的庞大毒品犯罪网络。对于毒品犯罪,司法机关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毒品犯罪分子一律严惩不贷。(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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