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信新规将至,个人信用信息如何更安全?(2)
记者在电商平台、网页搜索发现,市面上提供各种征信服务的机构五花八门,难辨真假,涉及业务种类繁多。有的商家称可提供征信恢复、修改等服务,甚至有中介声称认识银行内部人士,可通过专业的技术手段进行征信修复。 《办法》对此明确,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的信用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向征信机构要求提供完整的信用报告,征信机构不得以删除不良信息或不采集不良信息为由,向信息主体收取费用。而以“信用信息服务、信用服务、信用评分、信用评级、信用修复”等名义对外提供征信功能服务也将纳入管理范围。这意味着,当前市场上部分机构的“擦边球”行为将得到更有效的监管。 有业内人士表示,征信业属于金融业范畴,需要明确持牌经营准则,同时作为数据密集型行业,更需要加强对数据、对信息安全的保护。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个人征信,不利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 对个人信用评价还需细化规定 “未来,信用可能比钱还重要。”朱巍表示,在信用社会,个人征信和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作用也越来越重要,而没有规则的征信只能对信用社会产生损害。 朱巍认为,此次《办法》一方面保障了被征信人知情、查询、更改、删除等权利,是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延伸;另一方面划清了征信机构开展征信业务的底线,特别是提到了社会监督,是以建设信用社会利益最大化为核心,促进征信行业健康发展。 颜苏则指出,如何在信息利用和个人隐私之间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此外,颜苏还提出,对个人进行信用评价应用的场景、程度、目的等都还应做更加细化的明确和规定。当前一些地方实施的失信惩戒机制受到争议,诸如将手机欠费信息接入个人征信系统、有地方拟用征信约束跳槽等。 “应综合考虑便利性和对个人权利的影响,以及是否有法律依据,最终目的是让个人生活更便利,社会管理成本降低,形成国家、社会、个人共赢的局面。”颜苏说。 (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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