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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重大改革成果推动行政处罚制度进步

2021-01-28 13:49来源:法治日报浏览:手机版
  巩固重大改革成果推动行政处罚制度进步
  解读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
  近日,行政处罚法完成了自1996年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全面调整。1月22日在京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159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施行的重要手段。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启动了相关的修法工作,并于2019年10月形成了征求意见稿。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经2020年6月、2020年10月和2021年1月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之后获表决通过。
  “此次修订行政处罚法的一个最重要的背景,就是要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深化行政执法领域改革的重要成果落实在法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说。
  体现行政执法领域重大改革要求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是一部“有深度”的法律。
  在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之下,行政处罚法此次修订备受关注。“这次修订的最大亮点,就是贯彻党中央重大改革决策部署,推动行政处罚制度进步。”袁杰介绍说,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体现巩固行政执法领域重大改革成果,是此次修法工作的一个鲜明特点。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党中央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制度。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国家在上述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深入推进提供法律保障。
  扩大地方行政处罚设定权限也是此次修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党中央提出,推动执法重心下移,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将包括行政处罚等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一些县级管理权限赋予乡镇街道。多年来,一些地方反映,现行行政处罚法中有关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限制过严,不利于地方治理的现实需要,建议扩大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限。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规定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制度,明确了权力下放的主体、方式、条件、保障措施和监督制约。
  此外,为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要求,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并强调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要求。同时,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动解决有案难移、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不畅等突出问题。
  为行政处罚权行使定规矩划界限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是一部“有力度”的法律。
  “此次修改行政处罚法,坚持为行政处罚权行使定规矩、划界限,为了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作了一系列针对性规定。”袁杰具体介绍:
  首先,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解决违法成本低等突出问题,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补充了行政处罚种类,引入行为罚、资格罚等方面的行政处罚种类。同时,要求违法所得除依法退赔外予以没收,并延长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的追责期限。
  其次,强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提高社会对行政处罚的认可度。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首违可以不罚”,明确没有主观过错不罚。同时增加从旧兼从轻适用规则,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袁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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