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追问女婴坠楼:对不配做父母的人,真没办法了吗?(2)
“比如女婴母亲是否完全无行为能力?如果她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事件中的父亲才是唯一的监护人。” 杨洪生说,如果作为监护人的父亲仅有“拒绝治疗”这一行为,虽然有可能侵犯了女婴的救治权利,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民政部门、未成年人保护部门可以介入,但在第一顺位的监护人,也就是女婴父母存在的情况下,不能强行直接剥夺其权利。 儿童受伤害事件频发 律师:“亲密伤害”应有更严重的罪责 虎毒不食子,孩子居然能被亲生父母伤害,这看似不可思议的事,现实生活中却屡屡发生。 “辽宁抚顺6岁女童遭亲妈及其男友虐待险丧命”、“陕西2岁半男童遭父亲抱摔抢救无效死亡”、“广东7岁男童被生父虐待或面临截肢”……这些新闻都发生在今年。 作为至亲的父母,为什么对孩子下手如此狠毒? “长久以来,我们的传统观念中,孩子被认为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忘了孩子有独立的人格,应该得到平等的尊重。”杨洪生认为,这与人们之前对家暴问题的认识相似,即使是实施了超过法律允许的伤害行为,也认为是自己的家事,他人无权过问。 而在现实案例中,安翔介绍,考虑到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过去在对这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往往还涉及现实问题。 “比如,考虑到父母都坐牢,孩子谁来照看、谁来监护?现实中有的反而判的较轻,而惩罚其实应当与伤害并重。”安翔说,比起没有亲属关系、抚养关系的陌生人的伤害,原本应当施加更多保护和爱的监护人,那种“亲密伤害”反而更加恶劣。 “这种伤害的罪责应该是更严重的。”安翔说。 其实,早在2015年,中国就出现首例剥夺监护人资格的案件:11岁女童被生父性侵,父亲被判入狱11年,母亲对其不管不问,最终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这是在“两高”、公安部和民政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颁发后,全国第一例司法实践。 但在不少专家看来,在实践中,一方面出于法律的谦逊原则,另一方面,考虑到孩子之后的去处,司法机关行使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权力时十分谨慎。 孩子不是父母的私产 家更不是法外之地 一起起发生在家里的伤害出现后,随着时间过去,孩子们身上的疤痕也许已渐渐痊愈,但在孩子们心中的伤痕,恐怕很难退去。 那么,要如何减少对孩子的伤害? 不少法律人士认为,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以及明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两者组合起来可以对未成年做到更好的保护。 例如,《民法典》总则编专设“监护”一节,《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了家庭监护职责、国家监护制度。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也就是说,任何一个人,只要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事实,均可申请公权力介入,比如去公安机关报案。”杨洪生说,按照修改后的法律,当地政府的多个相关部门都可以直接介入,相关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 安翔认为,还要打破大众对“家”的传统理解。 “不管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反家庭暴力法》都表明,法律是应当、而且有权介入到公民的家事中。尤其是家里已经存在恶劣的暴力伤害行为时,法律必须要施展它的强制力,对于弱者进行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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