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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务工者遇到劳动争议该咋办?(2)

2020-11-27 14:04来源:工人日报浏览:手机版

  疫情以来,不少用人单位遭受较大损失或者面临较大经济困境。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涉及的劳动标准、劳动保障和劳动安全等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遵守。本案中,如果餐饮公司安排劳动者轮休无须支付基本生活费,实则是轮休期间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与劳动法的立法精神不符。餐饮公司在龚某轮休期间也应向其发放基本生活费,这样既能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也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此,仲裁委相关负责人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作为利益共同体,在特殊时期,应加强沟通协商,互谅互让,从同理心的角度思考和处理问题,尽可能减少争议的发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通过共同战“疫”,携手努力,为全面复工复产达产奠定基础。
  经营困难解除劳动合同,应及时足额支付经济补偿
  邓某于2017年1月9日入职某销售公司,双方订立了期限为5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邓某的工作内容为销售,月工资由基本工资6000元、外勤补助1000元及销售提成构成。该销售公司主要经营智能货柜业务,主要在办公楼宇内进行铺设销售。
  疫情对智能货柜的销售产生极大影响。由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销售公司决定对劳动合同岗位、工作内容及工资标准等情况进行协商变更,但未能与邓某达成一致。今年4月10日,销售公司向邓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为由,决定当日与邓某解除劳动合同。邓某不认可销售公司的解除理由。当月,他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销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7万元。
  经仲裁委释明,邓某同意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变更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和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额外一个月工资,仲裁委裁决予以支持。
  据介绍,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应当高度重视与劳动者协商,尽可能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调剂休息日等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稳定工作岗位。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同时应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承担证明责任,不得滥用解除权。(记者 甘皙)(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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