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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腐败隐秘外衣:看似正常市场交易 实则隐形变异贪腐(2)

2020-11-13 13:44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浏览:手机版

  对于企业老板的“优惠”,赵慧明也“投桃报李”,为该房地产公司日常经营、安全保护等方面提供方便,同时,还在其承接经济适用房项目上帮忙打招呼说情,帮助该公司获得了参与经济适用房工程项目资格。
  从表象上看,“低买”“高卖”“以物易物”等交易,有金钱和物品的对价支付手段,属于市场正常交易的情形。但实际上这种交易与党员领导干部掌握的职权或职务影响密切相关,背后往往隐藏着权钱交易。
  不同于赵慧明等人的直接上手进行交易,冯国庆在玉石翡翠上的“高卖”交易相对隐蔽,多次买卖均通过其妻这个特定关系人进行,金额达184.4万元。
  所谓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后,出于逃避审查调查的目的,授意请托人将财物以一定的方式给予特定关系人,企图通过多转几次手掩盖权钱交易。
  与冯国庆一样,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委原副书记、政法委原书记刀勇也是在背后站台打招呼,让亲属在前台出面做生意,以茶谋私牟取利益。
  谈起这么做的原因时,刀勇透露了自己的“小算盘”,“如果自己直接参与肯定是要受到处分的,那就躲在后面,教他们怎么做生意,然后把老板介绍给他们,他们赚了钱以后,我如果有需要了,他们也会把赚到的钱给我一部分”。
  事实上,无论是直接上手还是通过特定关系人,无论是利用职权的“低买”还是“高卖”,都是违纪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
  党纪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将受到严肃惩处。
  “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或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打破隐形变异腐败,关键在于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2019年11月,在“低买型”“高卖型”交易中获利丰厚的赵慧明,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获刑7年3个月。
  “再狡猾的狐狸也斗不过好猎手。”参与查处赵慧明案的纪检监察干部表示,无论这种交易表面上如何完美,只要抓住公职人员与请托人之间的利益交换关系,交易价格明显与市场行情不符等情况,就可以将其认定为受贿。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原本显性的腐败行为改头换面、由明转暗,贪腐手段日趋隐蔽,与日常工作生活等糅合在一起,危害更大、更难治理。隐形变异的腐败行为影响党的形象和威信,危害党的执政基础,在更深层次上侵蚀着公共利益,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破坏党内政治生态。
  “腐败是公权的滥用,对公权实施制约和监督是防治腐败的必然要求。”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陈晓辉认为。打破各种包括交易型受贿在内的隐形变异腐败,关键还是要着眼于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只要党员领导干部没有机会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无论是“低买”“高卖”还是“以物易物”的交易都很难发生。
  专家建议,必须完善严禁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特定关系人在其分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强化制度约束和监督执纪,对于违反规定谋取私利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同时,要着力构建有效的治理机制,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要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形成有腐必反、伸手必捉的稳定预期,营造“不敢腐”的氛围;扎牢扎密制度的笼子,让权力受到严格的制约监督,健全“不能腐”的制度机制;要提升反腐败水平和能力,提高党员干部的修养和觉悟,达到“不想腐”的境界。 (薛鹏)(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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