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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监督侦查机关撤案典型案例(4)

2020-10-30 13:45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2.发挥涉民营企业案件通报机制,向前延伸监督及时纠正不当立案行为。本案中,青山区检察院通过与公安机关建立涉民营经济刑事案件定期通报机制,注重向前延伸监督职能,将监督触角前移至公安机关立案或者启动侦查时,对不应立案而立案的案件,做到了及时发现,及时监督,通过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规范取证的同时,避免了因简单推定造成的不当定罪追责情况的发生,有效提升了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质效,避免了因执法不当给企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经后续跟踪了解,及时撤案将对该民营企业的不利影响降到了最低,该企业得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继续在相关行业正常承接工程。 
  3.坚持监督办案与普法并重,以优质法治产品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检察机关做好立案监督,不应囿于监督、止于监督,该案撤销后,青山区检察院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与林某某企业的管理人员进行座谈,以案释法,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民营企业经营者依法办事、守法经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有效防控法律风险,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五百六十条、五百六十一条、五百六十三条、五百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案例三: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办理的某摩托车 
  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立案监督案 
  【关键词】 
  经营不规范 不宜作犯罪评价监督撤案 避免重大经济损失 
  【要旨】 
  准确把握、依法区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违规生产经营与违法犯罪界限,慎重对待,仔细甄别,注意从政策层面把握违法犯罪界限,对虽有违法违规行为,但情节不严重的,可依法不作犯罪处理,防止不当扩大打击面,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发展。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14日,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对广州市某摩托车公司现场检查时,查获并扣押了该公司生产的98台正三轮摩托车。经调查取证,其中97台正三轮摩托车的车辆整体长度超出GB7258-2012《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国家标准,认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并认定该公司已经销售了708台上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货值金额为4634770.03元;其中另1台正三轮摩托车的轴距与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时提供的样品不一致,同时也不符合其合格证上明示的企业标准,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并认定该公司已经销售了31台上述不合格产品,销售货值金额为166166.65元。据此,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该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公安机关以该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发现。广州市某摩托车公司认为其行为不属于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不当立案行为导致企业上市进度受到严重影响,后期可能产生不可估算的重大经济损失,遂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调查核实。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花都区检察院充分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其间,主动向行政机关调取了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询问笔录等证据并听取了行政机关意见;引导侦查机关赴福建省、江西省、湖南省、广东省惠州市等地对多名关键证人及涉案公司的代理商、经销商进行了详细询问及取证;就涉案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正三轮摩托车的有关专业问题咨询了行业专家及行业协会意见,并与该公司的生产主管、质量主管等人进行了多次沟通。查明:一是现场查获扣押的97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正三轮摩托车为应客户要求而生产的车辆,车辆整体长度虽有超标,但超标幅度较小;市场上其他品牌车辆也存在根据客户要求调整车辆整体长度的做法。二是正三轮摩托车产品的轴距长度无国家标准,该公司制定了企业标准,在生产过程中根据客户使用的反馈情况及公司专业技术人员意见,适当加长了车辆轴距,但没有及时修改企业标准,导致行政机关认定现场查获的另1台正三轮摩托车为不合格产品。三是未有消费者反映已售车辆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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