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信网络诈骗中帮取赃款行为人的主观明知(2)
三是审查行为人有无前科,认定帮取赃款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时,还可以结合其前科情况进行判断。结合笔者的办案体会,此类犯罪案件的行为人实施帮取赃款的行为大都不是第一次。审查此类案件时,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此前曾因类似行为受过处理,则应当对其称诈骗犯罪不知情的辩解存疑,并通过结合其他证据审查其辩解。在具体罪名的认定方面,如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具有主观明知,则应结合时间点来认定不同罪名。如果行为人在其同案犯实施诈骗前就参与了犯罪的预谋并表示帮助提取赃款,则其与具体实施诈骗行为人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按照发挥作用的大小,其帮助行为可以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如果其并未参与实施诈骗的预谋,只是在他人已经实施诈骗后,在明知是赃款的情况下单纯帮助提取,则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特征,应以此定罪。 (作者单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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