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强化审查逮捕听证程序制度保障(2)
其他人员参与听证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需要参加的问题。一方面,因审查逮捕不同于刑事审判,基于侦查秘密和审查效率等方面的考虑,原则上不将被害人、证人、勘验人、鉴定人等人员纳入参与人员范围。另一方面,考虑到部分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社会关注度较高,基于化解舆情的需要,有必要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群体划定在参与人员范围之内,允许他们列席并旁听案件,以体现司法程序的公正、公平、公开。但上述人员应事前签署相应保密协议书,以确保其遵守保密义务,不对外公布或泄露与案件有关的任何信息。同时,在未来条件成熟的时候,还可以考虑建立涵盖不同性别、职业、年龄的听证人员库,每次听证前随机抽选数据库中的公众代表参与听证活动,从而保证听证主体的多元化。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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